6月6日,我院起诉的王某、金某非法捕捞民事公益诉讼起诉案,在长江边的东江社区开庭。这是全省首例基层院起诉的长江保护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23日,王某、金某在泰州市引江河禁渔期内,携带电瓶、电捞海等电捕鱼工具,驾船至泰州市引江河水利枢纽南侧引江河水域,采用电捕鱼的方式捕获草鱼、鲢鱼等水产品125.4千克,价值人民币2336元。
2020年8月26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赵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王某、金某二人采用电鱼的禁用方式实施捕鱼行为,不仅破坏了水生态系统食物链和食物网的完整性,还会威胁到水生态系统结构稳定和生态安全,今年年初,先后经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我院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3.2万元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检察官发表出庭意见
庭审
高新区检察院与法院充分沟通后,将庭审日期定在6月6日即“全国放鱼日”,并在案发地公开开庭。在发表出庭意见阶段,检察官利用眼前这一活生生的案例向江边居民讲述了非法捕捞对长江造成的侵害后果,讲解了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长江保护法》,进一步普及“十年禁渔”的环保理念。庭审现场,邀请了当地30多名渔民观摩旁听,以身边事警示身边人、以身边案教育身边人,努力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办案效果。
检察官向旁听庭审的村民宣传大长江保护理念
放流现场
庭审结束后,检察官与渔业部门工作人员邀请在场的村民一起,将2名被告人购买的6万多尾鱼苗放流长江。
守护者说
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选择在长江边的原渔民集中居住地庭审,不仅让两名被告以此受到深刻的教育,更是对老百姓进行的一次集中普法教育,最终是要通过该案的庭审,在群众心中树立“不敢捕、不能捕、不想捕”的底线意识,从源头上做到水上不捕,才能实现市场不卖、餐馆不做、群众不吃的目标。
选择在6月6日“全国放鱼日” 联合渔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增殖放流,不仅能确保放流苗种的质量以及放流过程的科学性、规范性,有效弥补非法捕捞对长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达到保护长江生物多样性的目标,更希望以此为契机,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协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共同落实好长江“十年禁捕”政策,以实际行动修复长江、守护长江,保护好母亲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