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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宣判
2020-10-12 15:35:00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经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男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