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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冷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2024-05-23 09:46:00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被告人冷某某在未经“NIKE”“adidas”等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于河南省信阳市某民房内,召集吴某某、邢某某等主播在拼多多直播平台销售假冒的耐克、阿迪达斯品牌服饰。2022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李某某、冷某某通过上述店铺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品牌服饰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现场扣押尚未销售的假冒阿迪达斯服饰4759件、假冒耐克服饰1290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冷某某销售上述假冒商品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余元。

  判决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冷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检察官说法

  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