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9日,经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男)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检察院 > 案件发布 > 正文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一审宣判
2022-07-18 09:16:00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洪坤
更多…案件发布
- · 李某某、冷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 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 · 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大健康检察守护消费者权益案件
- · 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督促保障 农产品质量安全案
- · 我院1起案件入选最高检耕地保护典型案例
- ·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案一审宣判
- ·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
- ·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焦桂华诈骗案一审宣判
- ·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焦某某提起公诉
- ·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孟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