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4日,经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以陈某某(男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深化改革、干字当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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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好开年第一课,筑牢廉政第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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