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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第二届听证员的公告
2025-05-20 09:30:00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

  为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促进司法公开,完善听证员分类管理、动态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选任第二届听证员。

  现将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听证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扎实的群众基础,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特约检察员以及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选任产生。注重吸收具有一定社会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和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入库。

  (一)听证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2.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在医药高新区(高港)区;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经验、德高望重的基层群众代表;

  3.医药、医疗、疗养、食品、旅游、知识产权等大健康领域专家、学者,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4.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

  2.被开除公职;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

  4.被然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监督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职务;

  6.其他有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

  (四)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的党政部门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已担任其他检察院的听证员等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二、选任名额及任职年限

  (一)选任名额

  本次拟选任听证员20-30名。

  (二)任职年限

  本届听证员任期三年,从任命之日起算。

  三、选任程序

  1.报名方式。符合选任条件的公民可填写《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自荐表》,通过电子邮箱(734209734@qq.com)或者到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12309中心案管窗口自荐报名,经本人同意、所在单位审核后,作为考察人选。

  2.报名时间:2025年4月30日至5月15日。

  3.报名要求:报名需要提交《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自荐表》、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近期一寸彩色正面蓝底证件照。

  4.资格审查。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定人员名单通过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不符合听证员选任条件的,取消其拟任资格。

  5.任命。公示结束,对符合条件的拟任人员,由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选任决定,在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并颁发听证员证书。

  报名联系电话:0523-89691036。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5年4月29日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