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综合管理部
组织协调:1.组织协调院主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2.组织安排院务会、检察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3.负责本院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督办。
信息文字:1.起草全院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等综合文字材料;2.组织、撰写本院检察信息、调研。
检察技术:1.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2.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3.承办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4.负责网络管理维护、软件培训;5.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
后勤保障:承担全院机要保密日常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车辆管理、食堂管理等后勤保障工作,并对各项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司法警察:1.保护本院直接受理犯罪案件的现场;2.执行传唤;3.参与搜查;4.执行拘传和协助执行其他强制措施;5.提解、押送、看管犯罪嫌疑人;6.送达法律文书;7.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协助院党组做好组织人事工作;2.牵头抓好教育培训和检察宣传工作;3.牵头抓好检察文化建设;4.负责全院绩效考评工作;5.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刑事检察科
审查逮捕:1.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2.复议、复核公安机关不服不批准(不予)逮捕的案件;3.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4.批侦查部门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对于公安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备案监督;5.监督公安机关的办案期限是否合法;6.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立案活动;7.监督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8.审查办理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9.法律规定或者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立案监督:1.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2.监督侦查机关对构成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3.监督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权,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的行为。
侦查活动监督:1.对久侦不决案件的监督;2.对违法查扣、冻结款物的监督;3.对侦查中刑讯逼供违法行为的监督;4.对侦查中使用暴力取证行为的监督;5.对侦查中其他违法行为的监督。
两法衔接:开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
审查起诉和出庭公诉:1.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2.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3.出席公诉案件第一审和再审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4.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5.审查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6.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未成年人检察: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
三、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
控告检察:1.处理来信来访;2.统一受理报案、控告、举报、申诉和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3.初核举报线索,办理有关控告案件,开展举报奖励工作;4.不立案举报线索审查;5.开展法律宣传和咨询。
刑事申诉检察:1.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终结处理决定的申诉案件,依法作出维持或者纠正的决定;2.受理、审查和复查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对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并出庭支持抗诉,监督纠正刑事审判中的违法行为;3.统一办理人民检察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刑事赔偿案件,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刑事赔偿决定、民事行政诉讼赔偿决定和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赔偿决定、裁定进行监督;4.对有关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5.对办理的上述案件做好善后息诉工作。
刑事执行检察:1.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3.对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4.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中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6.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7.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8.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9.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10.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民事行政检察:1.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2.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进行监督;3.对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审判、执行人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4.对未进入诉讼领域,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监督;5.发现有关机关存在怠于履行职责情形的,可以采用检察建议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检察业务管理科
1.负责受理公安机关移送或上级检察院交办的案件;2.负责对办案工作进行全程动态监督;3.负责接待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4.负责对本院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评查;5.负责全院的案件统计信息管理工作;6.负责组织召开检委会并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工作;7.协助上级院组织人民监督员对自侦案件的七种情形进行监督。
五、纪检组、监察室
1.承办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等工作;2.通过执法监察、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