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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泰州检察机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通报
2018-06-19 09:15:00  来源:

  去年以来,泰州市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关于“让法治成为泰州核心竞争力的显著标志”这一部署要求,把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组织开展“法治泰州检律同行”活动,着力解决律师阅卷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三难”问题,努力构建“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良性互动的新型检律关系,共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现将有关情况向媒体各位朋友作一简要通报。

  第一,定标准制规范,加强律师执业权益制度保障

  2016年以来,泰州市检察院新一届党组高度重视检察环节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更加强调尊重和支持律师依法履职。去年4月,市检察院在充分征求律师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会同市司法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规定》,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进一步细化具体化,确保落到实处;去年8月,市检察院就律师接待工作专门印发了《关于在案管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工作规定》,明确了“五主动”工作要求;今年1月,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充分沟通,出台了《关于开展“法治泰州检律同行”工作的意见》,准确定位新形势下的检律关系,阐明双方共同价值追求,明确检律长效工作机制的设计与构建,并对各业务部门落实意见进行了任务分解。各司法业务部门陆续出台《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细则》《关于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专业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律师见证讯(询)问工作规定(试行)》《监管场所依法监督和保障律师行使会见权的意见》等配套制度,在检察履职中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第二,搭建接待平台,加强律师执业权利实体保障

  全市检察为民服务中心均设立律师接待窗口,统一接受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申请、要求及有关书面材料,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或办案人员;对于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案件,要求案管人员受案后,及时制作电子卷宗,刻录电子卷宗光盘,为律师阅卷提供便捷服务;对于律师有预约的案件,要求案管人员及时与办案人员取得联系,做好时间安排,尽可能减少律师不必要的来回往返。2016年以来,两级检察院共接待律师1929件次,其中申请会见47次,申请阅卷1674次,安排阅卷1673次,申请调取和提供证据材料9次,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93人,要求听取意见68次,其他28次。

  第三,严格检察履职,加强律师执业权利机制保障

  一是加强律师会见权的保障。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严格执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依法保障辩护律师会见权的决定》,对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拟不许可会见的,报请上级院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市检察院严把审核关,凡是不符合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标准的拟不许可会见均不予批准,同时要求迅速安排律师会见。2016年以来,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中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请会见46件,检察机关对首次会见申请作出许可决定34件。

  二是加强律师控告申诉权的保障。控告申诉部门对律师申诉控告案件能够及时查处答复,2016年以来共办理此类案件4件。2016年3月,一位徐律师向高港区检察院反映该院反贪部门侵犯其会见权。高港区院当即受理,迅速调查核实后书面答复律师,该案系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是按规定报请市院批准不许可会见;同时,也告知徐律师,将在该案侦查终结前根据办案情况,安排其会见。徐律师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接受。

  三是加强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的保障。2016年以来,全市受理律师调取和提供证据申请9次,同意调取和采纳6次。

  四是加强律师知情权的保障。办案部门在辩护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诉讼阶段等情况时都及时告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全市两级院已有案件信息公开平台基础上,利用“企信通”短信平台、“检律互动”微信群等,主动向律师推送有关案件程序性信息服务,收集、听取律师意见。目前,“检律互动”微信群已有478名律师加入,主动向律师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3149条。通过“检律互动”微信群召开“在线座谈”8次,采纳律师意见、建议20多条,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律师接待工作,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五是加强律师阅卷权的保障。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在律师提交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申请后,都迅速与公诉部门对接,及时协调安排。为方便律师阅卷,两级院均设立了电子卷宗制作室、律师阅卷室,安装了律师阅卷系统。为进一步提高律师阅卷效率,在以往已经提供卷宗复印、打印服务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卷宗电子光盘刻录服务,并接受律师通过案件信息公开网、微信、电话进行阅卷预约,提前做好相关准备。2016年以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共接受预约阅卷397次,制作电子卷宗24811册,同意律师阅卷申请1673件次,向律师提供电子卷宗光盘1068张。

  第四,接受内外监督,加强律师执业权利监督保障

  一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将办案中涉及听取律师意见、办理律师申请等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内容,列为案件流程监控、送案审核的重要节点,凡是听取不到位的,案件不得作结案处理,不得对外移送;凡是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律师申请的,对案件承办人进行提醒督办。二是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监察部门围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情况专题现场督查,对发现的瑕疵问题当面提出,当场纠正,并书面通报。三是泰州市检察院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移交的人大代表建议所反映情况,对全市检察机关有关律师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办理情况进行了统计核查,核查案件29件,并逐案向办案人员提出了纠正意见,同时也澄清了一些误会误解。四是市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加强羁押场所律师会见权行使的保障监督,对看守所保障律师会见权开展2次随机检查。五是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强调自身对律师执业权利尊重和保障的同时,注意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是否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列为案件重点审查内容。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