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网站唯一的网址为http://218.94.117.252:12301/,申请时请注意鉴别。打开微信公众号“江苏检察在线”中的“服务平台”栏目,点击“行贿查询”,也可提交申请。
2.检察机关自收到申请的第二日起,一个工作日以上三个工作日以内提供查询结果。如果申请人需求比较急,请到检察机关办公场所申请现场查询。
3.查询函在两个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下载打印。基于移动运营商的限制,一个经办人的手机号码24小时内至多可以接收本网站发出的6条短信,因此建议每天申请不超过3次,否则可能无法收到告知短信。
4.申请人为个人的,在“个人申请”栏目下填写申请资料,且只能查询申请人本人。申请人为单位的,在“单位申请”栏目下填写申请资料,且只能查询单位自身和业务需要的本单位员工。国家机关和招标人需要批量查询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在“机构批量申请”栏目下填写申请资料。
5.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申请被拒绝:
(1)单位申请和机构批量申请,没有提交盖有公章的申请书的;
(2)经办人没有手持本人的身份证拍照上传,或看不清楚手持的身份证的内容,或看不清持证人面部特征的;
(3)提交的证件照片是证件复印件的照片;
(4)被查询对象名单或数量超过申请书载明范围的。
6.经办人不是被查对象,如果同时需要查经办人的,请点击“增加被查询工作人员”栏目另行填写。
7.禁止提供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查询。一旦核实,取消责任人网上申请查询资格,并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8.凭短信通知中的密码,可以在左侧“进度查询”栏目下查看并下载打印该告知函,或者查看审核不通过的理由。
9.网上下载的查询告知函和检察机关现场出具的书面告知函具有同等效力。对查询告知函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扫描告知函上的二维码进行验证。
10.认为查询告知函存在瑕疵、错误等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后最长20个工作日内回复异议申请人。对人民检察院的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重新复核。异议申请,可以在互联网申请页面的“投诉与异议”栏目提交,也可以直接向受理查询申请的人民检察院提交书面异议,但都必须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11.单位和个人认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互联网申请页面的“投诉与异议”栏目提交,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书面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