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医药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靖江“9.5”污染环境案获一审法院有罪判决,被告单位南通天泽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化工)被判处罚金1400万元,被告人谭祖明、钱军明、周书平、杨帆、张良兴、许彩超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缓刑二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1325万元。同时,禁止上述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天泽化工于2016年4、5月间上线生产新产品噁二嗪,因公司难以处置噁二嗪废液,被告人谭祖明(男,54岁,江苏南通人)遂于2017年春节后,将存放在东西大池的噁二嗪废液、氰基甲酯废液(经认定,该废液属于具有毒害性的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危险特征)通过雨水管道排放到如靖界河内,并安排被告人钱军明(男,49岁,江苏南通人)全面负责废液排放事宜,由被告人周书平(男,34岁,江苏南通人)进行管道改造。后被告人周书平、杨帆(男,30岁,江苏南通人)设计管道线路,通过安装管道以及水泵、三通将废液排放至如靖界河。2017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钱军明多次安排被告人周书平、杨帆、许彩超(男,43岁,江苏南通人)、张良兴(男,59岁,江苏南通人)偷排东西大池内废液。为掩饰如靖界河内河水因排污而变红,被告人谭祖明要求尽可能在下雨天排放,并于案发后指使被告人钱军明等人拆除偷排管道、删除公司监控、删除流量计数据等。至2017年9月,被告单位天泽化工向如靖界河排放废液累计达2650余吨,因此减少污染治理费用支出1325万余元。案发后,被告单位支付环境修复费用合计3800万元,用于如靖界河河水及河底淤泥的修复整治。
该案发生后,该院高度重视,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妥善处理靖江“9.5”水体污染事件并严肃追究污染环境相关责任。一是加强提前介入,推动刑事问责。成立了由检察长为组长的办案组,全程办理该案,实地走访察看受污染的如靖界河等现场,详细了解受污染水体颜色的前后变化以及与排污管道的距离等情况,并至案发单位实地查看和详细询问了该案中危险废物具体存放点和废液具体流向。通过提前介入侦查,要求公安机关明确危废鉴定的取样点,绘制危废排放管线示意图,查明东西大池在案发后的危废存量、两名工人参与的危废排放量,引导公安机关查清事实及个人责任的大小。二是全面精准审查,保证办案质效。天泽化工因向如靖界河非法排污减少了危废处置费用的支出,根据省高院的审理指南应当作为企业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辩护人在审查起诉以及开庭审理阶段提出,天泽化工于案发后添置了相关设备,其处置费用为每吨800元左右,按其非法排放量计算,违法所得应为200万元。公诉人经咨询省环科院专家,认为此类危险废物的市场处理价格在5000元以上,且必须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企业处置,因此应当以非法排放行为时的市场危废处置价格计算企业因非法排放而产生的违法收入,最终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没收被告单位违法所得1325万元。三是立足社会效果,督促环境修复。在天泽化工前期支付3800万元环境修复费用的基础上,该院继续沟通协调,对其释法说理,最终促成天泽化工继续支付800万元环境修复费用,目前该笔修复费用已全部到位,有效保障如靖界河水体及河底淤泥修复整治工程的资金需求,实现对生态环境的修复,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高新区院 沈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