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经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以杭某甲(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杭某乙(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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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杭某甲、杭某乙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
2021-03-16 10:35:00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洪坤
2021年3月1日,经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以杭某甲(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杭某乙(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