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8日,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牵动着所有人的心,11月2日车内黑匣子视频内容显示此次悲剧来源于一名乘客与司机发生激烈争执互殴导致车辆失控所致。
然而就在许多人还在讨论司机与乘客的矛盾该如何解决、反思这场悲剧的前因后果时,为图一己方便的乘客并未停手,就在重庆公交坠江后的20多天,湖滨新区一名男子因坐过站殴打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
近日,宿豫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全市首例因坐过站殴打公交车司机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孙某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回顾
2018年11月21日18时许,宿迁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驾驶员郭某驾驶101路公交车沿宿迁市湖滨新区三台山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公交车行驶至湖滨新区晓店街加油站公交站台时,有乘客下车后司机郭某遂关闭后车门,后被告人孙某某因坐过站点要求郭某停车让其下车,当时公交车已启动向下一站点行驶,郭某遂拒绝,后被告人孙某某从公交车后门位置走至司机郭某跟前,与郭某进行理论争吵,被告人孙某某用手推搡正在驾驶公交车(当时车速37km/h,车上另有乘客3人)的郭某头部,郭某用右手甩击被告人孙某某面部,后被告人孙某某用拳头多次击打正在驾驶公交车(当时车速28km/h)的郭某头部、面部等处。因二人伤情属于轻微伤,未做伤情鉴定。
宿豫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孙某某殴打正在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的公交车驾驶员,危害不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2月22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该案提起公诉。
考虑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最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检察官说法】
Q: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水、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包含着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
依照《刑法》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六十三条【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对此类事件的发生,我们应该不止于唏嘘和愤怒,无彻底反思就无真正救赎,无制度正义类似悲剧便难以断绝。公共安全的实现,需要道德的呼吁,但对规则和文明的捍卫更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