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范欣)由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检察院提起诉讼的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经公开审理日前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处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判令其支付生态修复费用57万余元。
于某是土默特左旗毕克齐镇大里堡村村民。2009年,村子附近修起了铁路。他在获取多位村民转让的土地后,开始大量挖沙取土,然后卖给承包铁路工程建设的单位。2009年至2015年,于某共采挖23亩农用地,深度达1米以上。经鉴定,于某挖沙取土的行为共造成生态环境损失57万余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该院认为,于某采挖的沙坑位于大里堡村,该村属于地理标志农产品毕克齐大葱的种植区域,案发后该沙坑一直未恢复可种植毕克齐大葱的状态。于某的行为不仅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造成地理标志农产品种植环境严重破坏,损害了公共利益,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6月23日,土默特左旗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法院在依法对于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其停止损害毕克齐大葱种植环境并支付生态修复费用57万余元。庭审中,检察官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对证据逐一进行举证说明。被告人于某当庭悔罪。近日,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