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解帅康)河南省沈丘县检察院在审查一起抢劫案的判决时,认为量刑不当遂提出抗诉。近日,经周口市中级法院审理,被告人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
2022年6月21日,陈江(化名)通过聂东(化名)得知有人向山东聊城运输走私的盐毛肚,于是伙同鲁建(化名)、李某等13人预谋在河南境内抢劫运输盐毛肚的货车。6月22日22时许,陈江、鲁建等人驾车将一辆满载盐毛肚的货车强行截停在大广高速项城段超车道上,车上价值近60万元的货物被抢走。后陈江、鲁建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所抢货物被追回。
经沈丘县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7月27日,沈丘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江、鲁建等1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四年六个月,其中认定鲁建为从犯,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沈丘县检察院对该案判决审查后认为,法院认定鲁建为从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该院认为,鲁建与陈江、李某预谋商议寻找实施抢劫的人员、车辆,并约定抢劫后的分成方式;在高速公路实施抢劫过程中,鲁建同他人共同逼停被抢车辆,全程参与抢劫犯罪行为,抢劫后,鲁建又跟随被抢车辆转往沈丘县周营镇销赃,以上事实足以认定鲁建在抢劫犯罪的预谋、实施、销赃全过程参与,并积极主动实施犯罪,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依法应按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经向周口市检察院汇报后,依法提出抗诉。
8月11日,周口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法作出改判,判处被告人鲁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