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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骂人蹭流量,严惩!
2024-09-29 09:35:00  来源:检察日报

  “我就骂你了,怎么着啊?你去告我啊!”自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近一年的时间里,季某采取用侮辱性方言肆意谩骂本地多名流量博主来吸粉蹭流量,陆续发布辱骂他人的短视频45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法院以侮辱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季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网络直播有关的经营活动。

  辱骂他人初尝流量“甜头”

  南通海门的季某平时从事房屋装修、中介工作,先后在网络平台注册了“秦某哈工作室”“秦某善工作室”的账号,经常发布一些短视频来吸引关注,希望能拉来生意,但一直反响平平。

  2022年8月,季某在当地某海鲜店购买了几斤特价梭子蟹,家人食用后感到腹部疼痛,他便跑去找店主顾某理论。因为没遇到顾某,季某就在网络视频平台发布了以方言辱骂顾某的视频。

  同年9月,顾某看到该视频后来到季某家,同时报了警。双方在当地派出所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季某还写下保证书:在网上和谐发言,注意用词,不会再骂其他人。

  因顾某是当地知名的网红,季某发现自己发布辱骂顾某的视频后,粉丝数量竟然增加了几百个。季某的视频评论区也出现了“口嗨大王”“流量大王”等留言,一些网民开始跟风围观起哄。

  面对突如其来的网络评论和关注,季某自以为发现了“流量密码”。此后,季某便开始针对视频平台上粉丝数量较多的本地网红发布一些侮辱性言辞,肆意谩骂“蹭热度”。

  变本加厉引发治安案件

  陆某是当地小有名气的直播带货博主,粉丝量23.4万。2023年6月,季某进入陆某直播间,连续数日使用污言秽语对其进行人身攻击。在季某的不断谩骂和煽动下,一些网民借题发挥释放戾气和负面情绪,也对陆某进行各种恶评和攻击,给陆某的声誉和身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不要为了流量丢了人品”“为了流量无底线,早晚被流量害了”“你不是在挑战他们,而是在挑战法律”……季某的网络视频平台评论区经常有网民留言劝诫他,但季某依然我行我素,抱着“黑红也是红”的想法,想等到粉丝数量多的时候再直播带货,将流量变现。

  此后,季某又发布视频,对另一个拥有5.2万粉丝的娱乐博主黄某进行谩骂。气愤的黄某找到了季某家,与其当面对质,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撕扯中,黄某的头部受了伤,季某的亲属也因受到惊吓住进了医院。二人“两败俱伤”,因斗殴分别被警方行政处罚。

  “他经常发视频辱骂我和我家里人,我必须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久后,黄某向警方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7月,公安机关以季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商请检察机关依法介入。

  网红“梦碎”获刑还要道歉

  鉴于季某辱骂的几个博主均系当地知名自媒体博主,且其声称是为蹭网红热度,才对他们进行谩骂,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相对特定的,海门区检察院引导当地公安机关以侮辱罪为方向进行侦查。2023年8月,公安机关以季某涉嫌侮辱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海门区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根据《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季某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等方式,发布公然侮辱他人的视频45部,播放量累计达62万余次,转发1500余条、评论1900余次,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该院又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认为季某的侮辱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

  为广泛听取意见、提升办案质效,今年1月,海门区检察院邀请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和网信办工作人员参加公开听证会,与会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以侮辱罪对季某提起公诉。

  3月8日,海门区检察院依法以侮辱罪对季某提起公诉。3月22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部分区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媒体记者及相关网络从业人员受海门区检察院邀请,旁听了庭审。季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自愿接受法律制裁。

  “向所有被我在互联网上用言语伤害过的人说对不起。”3月25日,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季某借助本地媒体平台向被害人公开赔礼道歉。

  相关链接

  ●自今年4月23日起,中央网信办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清朗·整治‘自媒体’无底线博流量”专项行动,聚焦“自媒体”无底线造热点蹭热点,制造以假乱真、虚实混杂的“信息陷阱”等突出问题,从严整治漠视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扰乱公共秩序,为了流量不择手段、丧失底线的“自媒体”。

  ●对于“自媒体”无底线蹭热点行为司法机关也进一步织密了法网。“两高一部”2023年9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

  依法惩治网络诽谤行为。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以诽谤罪定罪处罚。

  依法惩治网络侮辱行为。在信息网络上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以侮辱罪定罪处罚。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