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洪国 通讯员胡金花 张琼文)为了挽回偷排未经处理的粪渣对海洋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犯罪嫌疑人在诉前以种植珊瑚的方式完成替代性修复,依法获得了从轻处理。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甲、袁某乙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各宣告缓刑一年。
2022年5月,袁某甲承接了某公司的口岸司机接驳点移动厕所清粪业务。随后两个月,袁某乙驾驶袁某甲的吸粪车清收粪渣后,未按规定运送至深圳市城市废物处置中心处理,而是偷排至市政排污井。袁某甲则默许袁某乙与某公司员工荣某、张某多次偷排。经鉴定,偷排的粪渣中含重金属等有毒物质。2023年2月,公安机关将袁某甲等4人移送至龙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们十分后悔,可不可以给我们机会补救,尽力挽回对环境造成的损害?”2023年8月,袁某甲等4人表达了通过修复手段挽回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意愿。龙岗区检察院在充分论证替代性修复的必要性、修复方式、修复金额和验收标准后,于同年9月出具《诉前替代性修复方案确认书》,袁某甲等4人签字确认。
因未经处理的粪渣最终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珊瑚能有效净化海洋,龙岗区检察院在征求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大鹏管理局的意见后,最终确定了通过在海底种植珊瑚的修复方案。
在龙岗区检察院的见证与监督下,袁某甲等4人委托广东海洋大学深圳研究院在大鹏新区东涌码头附近海域分批次种植珊瑚,并委托第三方公司对种植效果进行评估。2023年12月,第三方公司出具监测报告,确认累计种植珊瑚607株,成活率100%,达到验收标准。
鉴于袁某甲等4名犯罪嫌疑人无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积极修复生态环境,2023年12月,龙岗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情节较轻的荣某、张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袁某甲、袁某乙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该案是‘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以来,深圳市检察机关开展诉前替代性修复工作并成功获判的首例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龙岗区检察院副检察长黄锐意表示,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后引导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以诉前替代性修复的方式让其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责任,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为构建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诉前替代性修复轻罪化治理体系提供了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