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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洗钱案一审宣判
2022-02-22 11:32:00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18日,经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以朱某某(男)犯洗钱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