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23日,经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以陆某某(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六千四百九十元;国某某(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零四十元;方某某(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一百四十元;许某某(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六十元;徐某某(女)犯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六百三十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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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一起公诉的陆某某、国某某、方某某、许某某、徐某某销售假药案一审宣判
2021-03-16 09:59:00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洪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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