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独某某、孔某某、金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假药案一审宣判
2021-03-16 10:40:00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经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以张某某(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八十万元;独某某(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三十万元;孔某某(男)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金某某(男)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杨某某(男)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李某某(女)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