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日,经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男)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高某某(男)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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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宣判
2021-12-10 09:54:00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王洪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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