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我院邀请泰兴市河失镇信访办、河市镇某村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在泰兴市河市镇对吴某某刑事申诉案举行公开答复会。
申诉人吴某某不服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刑事判决,以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由向我院申诉。我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申诉人吴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鉴于申诉人所在地森林资源较为丰富,因非法砍伐树木被处罚的群众较多,存在部分群众对法律不理解,对处罚不满的情况。为进一步落实“以案释法”要求,消除群众疑惑,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办案效果,同时为了方便申诉人,我院决定在申诉人所在镇召开公开答复会。答复会上,承办人详细介绍了案件的事实、证据,对申诉人的申诉理由进行了一一回应,从法、理、情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受邀参会人员对检察机关采用公开答复的方式表示肯定,表示这也是对他们的一次普法教育,并对案件情况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认为该案处理正确,劝导申诉人相信司法机关,积极面对生活,正确解决生活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