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断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反对和防止党员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推进移风易俗,在全区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干部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父母、配偶和子女)的结婚、丧葬事宜。
本规定所指的党员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员;
(二)区各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党员;
(三)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中的党员。
本规定所指的党员领导干部,是指乡科级或相当于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坚持从简、节约、廉洁的原则,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律不准邀请下属单位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参加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父母、配偶和子女)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不得收受或变相收受以上人员的礼品礼金;邀请对象原则上控制在亲属范围之内;
(二)一律不准违规使用公车、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得用公款支付礼金或购买礼品,不得由任何单位或者直系亲属以外的个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三)一律不准大操大办、铺张浪费,或者采取分批次、多地点等各种化整为零形式变相大操大办;
(四)一律不准以生日祝寿、乔迁履新、就业参军、升学留学、立功受奖等相关名义借机敛财,此类活动不得邀请亲属以外人员参加;
(五)一律不准组织或参与违反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四条建立层级管理和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制度:
(一)党员干部应当在操办婚礼10个工作日前履行事前申报程序,填写个人有关事项申报表(附件1),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方可安排相关事宜。丧事及时口头报告。
(二)在所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结束5日内,当事人需向所在单位如实报告操办情况,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附件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核、负责人签字后,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或单位建档留存。
(三)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向区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事前申报、事后报告后,报同级纪检监察组织或单位建档留存。
(四)同一事宜操办只允许一人名义履行申报手续。
第五条违规违纪行为处理:
(一)党员干部违反第三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整职务、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凡违规使用公款、公物、公车的,责令退赔;违规收受的礼金、礼品予以收缴;
(三)对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不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严处理。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等事宜列为专题述职述廉内容,违规情况和处理意见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七条各单位要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应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纪律意识,发挥表率作用,原则上不参加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行使职权有关人员的婚丧喜庆事宜。各纪检监察组织要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媒体曝光、群众反映的问题,坚持快查快结,要严格责任追究。对疏于教育管理监督,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违反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检组织负责人予以问责。
第八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中非中共党员的从事公务人员参照执行。
第九条本规定由区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