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确保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现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及启动渠道告知如下:
一、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
(一)人民监督员对我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下列情形实施监督:
1、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2、拟撤销案件的;
3、拟不起诉的。
涉及国家秘密或特赦令免除刑罚以及犯罪嫌疑人死亡的职务犯罪案件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人民监督员发现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意见:
1、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
2、超期羁押的;
3、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
4、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
5、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二、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渠道
(一)与人民监督员联系(以姓氏笔画排列)
1、丁志斌 栖霞区委政法委 85570348
2、孙德明 南京港四公司 58584312
3、肖礼龙 栖霞街道摄山村 85712407
4、胡宝宣 栖霞区人大常委会 85570302
5、戚建国 金陵石化公司 85097652
6、黄 河 南京师范大学 85896064
7、董跃明 燕子矶办事处 85493527
(二)与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联系
黄月红、陈君君 栖霞区检察院 85232416
(三)不服逮捕决定的,可以在被逮捕后的首次讯问时直接向承办人提出,要求人民监督员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