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提升办案质效,强化法律监督,高新区院制定了《公诉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从自行补充侦查的原则、适用范围、侦查方式、工作程序等多个方面,全面规范公诉案件自行补充侦查工作。
一、明确工作原则。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既有利于完善指控犯罪的证据体系,又有利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严格落实,强化监督职能。《细则》紧紧围绕检察机关职能,明确指出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充分查明案件事实,切实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同时,要求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公正、依法的原则,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及量刑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
二、细化适用范围。目前对于在哪些情形下,检察机关应当行使自行补充侦查权并无明确、详细的规定。《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试行) 》等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该院工作实际,从查明事实、准确定性、规范监督等多个方面,规定了应当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的九种情形,大大提高了可操作性。
三、规范工作程序。《细则》切实贯彻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要求,规定以检察官为主、检察官助理和司法警察为辅的小组模式等12种方式,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充分保障了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为确保该《细则》的落实,进一步提高检察官开展自行补充侦查工作的积极性,建立了考核考评机制,通过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改变案件定性,发现监督线索、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的,计入司法档案,作为评优评先依据。
(高新区院田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