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会同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海陵分局、高港分局以及泰兴市公安局、靖江市公安局五家单位出台了《关于环境资源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11条,主要从介入范围、方式、任务、成效四个方面对该院行使集中管辖权的环境资源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程序作了规范和明确,以机制保障打好环境污染攻坚战。
一、明确重点。《办法》规定了七类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的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包括对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存在争议的;以“其他有害物质”定案的;涉及危害长江流域及泰州境内主要河流的;犯罪嫌疑人零口供、不认罪等证据薄弱的;可能存在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无法确定或修复费用难以确定的情形;上级机关督办、交办的;确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的环境资源犯罪案件。七类案件均为相对疑难复杂,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或者能够形成惩治效果的重点案件。对于该类案件检察机关坚持提前介入,有利于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精准打击和指控犯罪,扩大办案成效。
二、公检联动。《办法》规定对于检察机关应当提前介入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至迟在移送起诉前十日邀请高新区检察院派员介入,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应当介入的案件,也可以主动介入侦查活动。对于提前介入的案件,可以商情案发地检察机关派员参加。此外,设立环境资源犯罪案件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部门沟通与联系,形成公安、检察机关之间有序联动,密切配合的互联互动工作机制。
三、刑民共治。《办法》规定提前介入的检察人员可以由刑检部门和民行部门员额检察官组成,必要时组成检察官办案组提前介入案件侦办。提前介入的主要任务是: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以及侦查方向等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对关键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出建议;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开展侦查活动,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及时、客观、全面开展;及时发现和掌握案件中可能存在的公益诉讼线索,对存在公益损害情形的,及时提出修复环境生态的意见和建议,确定损害的具体数额。
四、突出成效。《办法》规定,对于提前介入的案件,检察机关最终要形成介入意见书面反馈给公安机关,因公安侦查人员主观原因未全面落实检察机关意见,最终导致案件绝对不起诉,或者存疑不起诉,或者严重影响对被告人量刑的,由检察机关将相关情况通报侦查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以此倒逼侦查人员充分落实检察机关的介入意见,保证检察机关的介入意见能够执行到位,确保介入效果。
(高新区院 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