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即将施行之际,公共安全犯罪办案团队成员沈九明为刑检部门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危险作业罪”进行深入讲解。
■从该罪名新增背景,阐述了“预防性”立法、司法理念,由过去事故发生后亡羊补牢式的处罚,调整为事先预防,加强源头治理,贯彻“本质安全”要求。
危险作业罪主要有三种类型:
1.关闭、破坏直接关系安全生产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比如关闭、破坏瓦斯报警;
2.因存在重大事故隐含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适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举措,而拒不执行的。比如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企业检查中责令整改的13项安全隐患问题,未整改;
3.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比如“黑煤窑”“黑加油站”等。
■沈九明检察官对上述三类行为类型、注意事项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讲解。通过此次小课堂,进一步加深大家对该罪名的理解,有助于该类案件的正确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