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我院派员对一起涉53名被告人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出庭支持公诉。
我院公诉人对以下犯罪事实提出指控:
一、被告人侯某某等34人,单独或伙同他人,使用张网禁用渔具,在长江干流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鳗鱼苗),其行为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二、被告人郑某某等6人,向非法捕捞人员非法收购禁止捕捞的鳗鱼苗,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三、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董某某等12人,共谋统一鳗鱼苗收购价格、统一对外出售,非法获利由13人均分,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系共同犯罪。
公诉人指出,
本案当中捕捞鳗鱼苗使用的张网,是一种过滤性的渔具,捕捞方式为将张网定置在长江鳗鱼苗洄游通道上,利用涨潮迫使鳗鱼苗等水产资源进入网中而捕获。这种网的网目尺寸极小,最小的仅有0.8毫米,最大的也只有2.2毫米,远远低于国家关于张网类渔具的最小网目尺寸不得小于3毫米的规定,对经济类幼苗损害严重。不仅大鱼难逃,小鱼小虾也常常被一网打尽,因此被称为“绝户网、扫地穷”。长期使用这种网具进行捕捞,对渔业资源的破坏是毁灭性的。
2018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主持召开的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发表重要讲话“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一定要保护好”。保护长江水产资源,是保护长江母亲河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近日,农业农村部网站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停止发放长江刀鱼、凤尾鱼、中华绒鳌蟹专项捕捞许可证,禁止上述三种天然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公诉人郑重提醒,在规定的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长江禁渔区和禁渔期内,请勿进行捕捞作业。此外长江鳗鱼苗、凤尾鱼、长江刀鱼、中华绒螯蟹全年禁捕,保护期限不局限于3月1日至6月30期间。长江靖江段于2017年底被农业部列入《率先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名录,进一步对长江靖江段加大了保护力度。公诉人在此呼吁自觉远离非法捕捞,保护长江母亲河,将丰富多彩的生态宝库留与子孙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