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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宣判
2021-03-16 11:04:00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经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以刘某某(男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