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2日,经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提起公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男性)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深化改革、干字当头
省药监局工会领导来我院参观交流
我院召开检察业务绩效工作推进会
上好开年第一课,筑牢廉政第一关
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新浪微博
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