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7日,经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以耿某某(男性)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深化改革、干字当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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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好开年第一课,筑牢廉政第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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