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法治理视野下的司法公信力
2016-12-15 10:29:00  来源:

  当下中国法治进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就是司法公信力的匮乏,现实的法律生活中的很多现象和问题的存在都与司法公信力的匮乏直接相关。司法公信力的匮乏其中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就是软法机制的缺乏。

  一、软法治理的内涵

  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是司法公信力的最终载体和结果。软法治理意味着法律规范从具体规则向抽象原则转化,法律的强制性特征得到部分消解,在法律维度以外,政治规则、公共政策、行业规则、民间规范等都应作为司法裁决的参考因素。司法裁决中的“软法”不但包括上述这些静态的软法,还应包括一些动态的软法手段,如调解、和解等纠纷解决方式。另外,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案例指导、审判工作经验和方法等法院内部的一些司法指导性文件,也应当纳入到软法的范畴。软法治理意味着法官要自觉地将软法的适用置于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逻辑框架中,在硬法不足的情况下,可以依据软法对法律事实进行判断、衡量,对法律争议、纠纷进行裁决,促进法律目标的实现。

  二、软法治理的公信力价值

  公信力是现代社会的一种信任资源。司法同样也是一种人们解决纠纷、寻求正义的社会资源。司法公信力有赖于司法裁决本身的有效性,即司法能提供公正廉价和高效的司法产品,能满足社会成员的功利性需要。软法指的是一套没有中央权威加以创设、解释和执行的规则,软法有助于强化法律的正当性,提高法律实效。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多元利益关系冲突频繁、信息不完全的现代社会,仅仅依靠硬法显然不足以满足人们对规则的依赖、对秩序的需求和对正义的渴望。尤其当部分硬法束之高阁、而软法又普遍地游离于法治之外时,法律至上的权威就不得不大打折扣。而理性的软法的兴起,能够通过强化法律的正当性来提高法律实效,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法律一贯被当作民意的反映,其正当性基础就是共识、合意与自愿服从,如果说主要作为代议制产物的硬法只具有“拟制”的正当性,那么主要作为协商民主产物的软法则具有真实的正当性。软法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更高程度的民主协商性。法律的正当性在于反映民意,而法律制度中的民意的多少要取决于民主协商程度的高低。

  三、以多元化的“软法律”提高司法公信力

  软法的范畴包括除法规规则之外的多种规范资源,软法治理就是要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将软法引入到一定的司法裁决机制中,借助价值衡量等途径,发挥其“软约束力”,从而补充硬法的不足,提高司法公信力。我国司法并不要求创造法律或超越法条的规定,但同时亦不主张把法律作为唯一的司法依据,而是强调以多元社会规则、多重社会价值作为司法的考量依据。司法终究是社会生活的延续,社会生活所依据的逻辑和规则也必定应成为司法中所应当考量的因素。在许多场合下,对抗与冲突的各方都能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理由找到自己诉求的正当化理据,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往往会出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矛盾,并引发价值冲突,如果在这些案件中能够积极的引入软法,并对其代表的价值观念和方法进行权衡,就能有效地避免僵化地适用法律所带来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矛盾,使判决在更大程度上得到社会的认可和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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