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9日,我院院召开靖江市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填埋疑似危险废物案新闻通报会,中央电视台等多家媒体参加,市院宣教处负责人列席。
我院何建明检察长通报了相关案情:
2003年10月,被告人江苏长青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副总经理周某(男,64岁)与侯河化工厂法定代表人唐某(2014年1月,因患鼻咽癌死亡)签订协议,约定长青公司将生产吡虫啉中产生的残渣补贴销售给侯河化工厂提炼处理。被告人周某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相关危险废物的处置资质,仍安排被告人高某(原长青公司原环保办副主任,男,36岁)等人协助侯河化工厂非法处置上述危废。截止2011年11月,共计转移危险废物至侯河化工厂1万余吨,且在该过程中多次提高补贴给侯河化工厂的处置价格。被告人高某某(原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厂押运员,女,55岁)明知侯河化工厂仅有菊酯残液的处置资质,仍听从唐某的安排,于2005年9月间至2011年9月间,多次押运长青公司生产的危险废物共计1万余吨至侯河化工厂,且负责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参与与长青公司结账等事宜。唐某将不能出售或者勾兑的危险废物残渣、固体危险废物在侯河化工厂内就地填埋。其间,被告人高某作为长青公司污水处理池和焚烧炉直接管理人员,明知侯河化工厂没有污泥残渣处理资质,仍根据被告人周某安排,分别于2010年12月和2011年7月份,将两
批共计30余吨污泥交由侯河化工厂非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