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进一步推进我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司法实践,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充分认识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涉及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重要工作,也是检察机关的应尽责任。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这是检察机关服务党和国家大局的重要内容,是落实“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是扎实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工程、做好群众工作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在高检院和省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全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总体目标,认真履行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职责,在构建预防工作网络,创新工作机制、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关注和参与整治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突出社会问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有些地方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不重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专业化办理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业务指导体制不够顺畅、工作效果不够理想,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同时,随着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和思想文化领域的多元发展,未成年人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行为选择等方面将呈现许多新的变化,一些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不断出现,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不良因素仍然大量存在,未成年人的犯罪数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仍将在高位运行,这对检察机关做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准确把握当前工作的形势和要求,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社会防控体系建设,不断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从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等方面,全面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切实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坚定不移地推进未成年人工作。
二、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
2.正确把握办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和原则。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依法惩治未成年人犯罪和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坚持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制度,在依照法定程序和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办案期限,提高办案效率,减少刑事诉讼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结合执法办案用好检察建议,对存在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漏洞的单位,督促建立健全相关措施制度。加大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力度,做好释法说理工作,进一步延伸和扩大办案综合效果。
3.积极建立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相适应的执法办案方式。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办理、涉罪未成年人管护教育等制度,努力做到既依法惩治犯罪,又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从诉讼过程各个环节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办案中要注重掌握涉案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等情况,采取“亲情会见”等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征的办案方式和工作模式,体现司法人文关怀,增强办案社会效果。积极探索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心理疏导、经济救助、法律援助等机制,更好地保护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应有权益。
4.最大限度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针对初犯、偶犯、过失犯等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依法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加强对逮捕、起诉必要性的审查,坚持少捕慎诉,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尽量减少审前羁押。做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建议工作,对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及悔罪表现的未成年被告人,应当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刑条件的,应当明确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对可能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宣告禁止令的建议,强化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有效监管,促进其改过自新。积极探索有条件封存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制度,保障涉案未成年人正常的受教育权利和就业权利。
5.着力提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质量。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确保每一起案件程序完备、定性准确、处理得当;注意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已满十四、十六、十八周岁的临界年龄,作为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切实加强对案件侦查、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充分保护涉案未成年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上级检察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有重大影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指导力度,充分发挥质量把关作用。
三、进一步加大涉案未成年人帮教工作力度
6.切实保护未成年在押人员的权利。严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收押检察关,严格监督监管单位执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分关分押制度,发现违规、违法情形,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加强对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未成年人监室监管活动的监督,切实保障未成年在押人员获得学习及工作技能培训的权利,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滥用械具等侵害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的监督,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在监管和刑罚执行阶段的合法权益。
7.认真做好涉案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工作。对不捕、不诉、免予刑事处罚和刑释解教的未成年人,进行“一对一”跟踪帮教。积极推进青少年管护教育基地建设,平等保护涉罪外来未成年人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权利,做好管护期间的帮教工作,为适用社区矫正、判处非监禁刑创造有利条件。
8.认真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对涉案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调查摸底,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防止脱管、漏管。在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执行各项社区矫正措施的同时,注意做好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个人隐私保护工作。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创造各种学习工作条件,帮助和鼓励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学有所长,学以致用,顺利回归社会。
四、进一步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9.深入推进检校共建工作。把预防和减少在校学生犯罪工作当作一项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来抓,推进检校共建规范化、基地化。认真落实检校共建方案,选派优秀检察官担任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积极主动地送法进学校,通过讲授预防犯罪法制教育课、设置青少年维权信箱、提供法律咨询、创建青少年维权网站、制作法制宣传卡通片、拍摄维权情景剧等多种形式,全面提升在校生的法律意识、守法意识,大力创建“零犯罪学校”。
10.积极探索对辍学、流浪社会的未成年人开展预防犯罪工作。随着社会结构发展变化,一些由于家庭生活困难、厌学等原因而辍学的未成年人流浪于城乡之间,很容易被犯罪分子所利诱控制。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执法办案和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了解、掌握所在地区流浪未成年人情况,与有关部门共同配合将他们妥善安置,并依法惩处企图控制他们的犯罪分子,使流浪未成年人重新回归家庭、学校,享受社会的关爱。
11.积极开展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充分认识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的重要性,推动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按照省院《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指导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基层院创建活动的指导;全方位开展维权活动,使“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工作取得更大成绩。
12.切实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与团委、公安、法院、司法、教育等部门的沟通联系,相互支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促进建立司法、社区、家庭、学校“四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衔接,配合做好针对未成年人群体的法制宣传和教育管理工作,促进网络虚拟社会的建设和管理,形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工作合力。
13.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动态研究。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特点、规律和成因的研究分析,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动向,提出检察环节预防和矫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及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单位提出健全制度、完善机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建议。借鉴其它省市先进做法,结合我省各地区特点,研究富有江苏特色的制度设计,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组织领导
1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院党组要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成立由检察长负总责、分管检察长直接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协调指导小组,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良好工作局面。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调查研究,确定目标任务,明确措施要求,加强督促指导,切实抓好落实。各级检察机关领导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形式,定期了解当地未检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未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下级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认真查找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从整体上推动全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水平的提高。
15.推进专门机构建设。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推进设立指导和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构建办案、教育、矫治、预防一体化工作机制。省级和省辖市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视情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条件不具备的县(市、区)级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小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16.加强队伍专业化建设。要注重对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人才的选拔和培养,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知识的检察人员从事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专业化发展方向,开展具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特色的全员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未成年人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办案水平和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