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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关键证据锁定企业“内鬼”
2024-01-31 09:26:00  来源:检察日报

  要点提示

  ◆该案所涉及的经营信息若要被认定为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三个法定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检察官针对陈某涉嫌犯罪的其他重点证据进行了综合审查,并做了详细的举证方案:一是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二是陈某及其妻子是否涉嫌共同犯罪。

  ◆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企业管理问题,新北区检察院知识产权办案团队多次走访企业,并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帮助企业出谋划策,完善相关制度,提高企业自我保护能力。

  “检察机关依法打击犯罪,不仅帮我们挽回了经济损失,还帮我们查漏补缺,堵住了管理漏洞,今后我们可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技术研发和产业升级中了。”近日,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检察院知识产权办案团队回访常州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时,该公司总经理谈某告诉检察官,公司的营业额从2021年的7.9亿元增长到2022年的9.7亿元,今年营业额又进一步增长,发展趋势良好。

  谈某所说的“犯罪”是指陈某侵犯商业秘密案。今年2月23日,陈某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同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工业机械及机械配件(矿山机械设备、水泥机械设备类)的生产、经营活动。陈某当庭退赔全部违法所得138.6万元,并认罪认罚,表示不再上诉。

  隐藏6年的“内鬼”暴露

  2021年4月21日晚,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员陈某误将一张合同照片发在了公司的微信群里。照片是一家叫锦云公司(化名)与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一个长期业务客户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看到照片后,敏锐地意识到“公司可能出现了‘内鬼’”,随后就将陈某调离了销售岗位,并开展内部调查。经调查发现,锦云公司注册在陈某妻子名下。原来,2015年6月,陈某悄悄注册了锦云公司,并让妻子担任法定代表人,然后通过其在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任职销售员的职务便利,不断将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配件产品投标内容、标底价格和询价价格等信息私自透露给锦云公司,通过价格上的优势获得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部分合作客户的经营业务。

  此举严重侵犯了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合法利益。2021年10月8日,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

  为确定陈某确实存在利用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经营信息为个人牟利的情况,公安机关委托上海技术交易所对涉案经营信息进行鉴定。2021年11月2日,该所出具鉴定意见: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主张的相关客户及其主机或配件采购需求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同年11月5日,公安机关依法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陈某立案侦查,同时邀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新北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员额检察官徐周提前介入后了解到,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研发的专利产品,属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品中的水泥破碎机,远销东南亚、非洲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此案所涉及的经营信息大量泄露对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了巨大损失。为防止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利益进一步受损,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并建议企业先行提起民事诉讼,最大程度减少企业经济损失。2022年4月18日,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陈某对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损失进行赔偿。目前,民事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

  检察官补充调查完善证据链条

  2022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至新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根据法律规定,该案所涉及的经营信息若要被认定为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三个法定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虽然有相关机构对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条进行了鉴定,但要想成为刑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还需要企业采取了保密措施以及该经营信息有商业价值的要件。

  为证明这两个要件,徐周赴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业务合作单位异地取证,通过以往签订的合同、双方商洽的记录等证据认定了该经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但对于认定为商业秘密的第三个要件却遇到了麻烦,由于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对于员工签署的保密协议管理不规范,导致在认定企业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这一要件中缺乏客观证据。徐周先后3次到被害单位调取证据、听取企业处理意见、邀请专家现场指导,最后通过查阅公司会议记录、翻阅台账、证人证言等方式,证明了公司与陈某签过保密协议,最终认定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确实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为高质效办好此案,检察官还针对陈某涉嫌犯罪的其他重点证据进行了综合审查,并做了详细的举证方案:一是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徐周将陈某设立公司伊始至案发所有的合同内容进行比对,结合相关证人证言,确定陈某成立公司的目的完全就是为了承接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合作客户的经营业务。根据法律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或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是直接作为个人犯罪论处。二是陈某及其妻子是否涉嫌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要求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根据掌握的证据及相关证人证言,最终确定陈某及其妻子涉嫌共同犯罪,但鉴于陈某妻子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于今年3月28日对陈某妻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机关审查查明,陈某违反与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从2015年6月设立锦云公司至2021年4月案发的6年间,通过侵犯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非法获利138.6万元。2022年10月31日,新北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陈某提起公诉。今年2月23日,新北区法院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服务促治理

  案结事未了。针对办案中发现的被害单位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在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出现的保密协议管理不规范、未形成严格的保密制度等相关问题,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检察机关介入指导,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新北区检察院知识产权办案团队多次走访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并邀请常州大学知识产权专业教授等相关专家学者帮助企业出谋划策,完善相关制度、加强自我保护,最终促使某机器设备有限公司改革了销售员的权限,将其与技术分离;同时重新制定了保密协议及保密规范,并申请了知识产权专利保护,全方面弥补了企业制度及管理方面的漏洞。

  “过去,我院办理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基本上是侵犯企业专利技术方面的,该案是经营信息类侵犯商业秘密案,但并不是我们第一次遇到企业经营信息被侵犯的情况。”有着多年知识产权案件办理经验的徐周告诉记者,相比于专利技术类侵犯商业秘密案,经营信息类侵犯商业秘密案更难于取证和界定,很多企业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在被侵害后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失去维权的机会。徐周认为,“要保证证据能够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锁链有效打击此类犯罪,一方面需要办案人员做好基础工作,另一方面也需要企业加强自我保护。”

  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在办案过程中,该院主动强化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保护,多次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交流,全面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积极回应企业新要求新期待,主动向辖区企业提供常态化、多元化法治服务。今年以来,该院已组织进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普法51次,开展知识产权主题检察开放日活动2次,向企业制发检察提醒函9份,发放知识产权普法手册1000余份,全面帮助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筑墙”“织网”,减少经营风险,同时也警示企业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不要逾越法律红线。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