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韩秀)6月27日,经湖北省秭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在其家中开庭。鉴于林某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法庭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庭审邀请了部分村干部、派出所民警及村民代表参与旁听。
1986年的一天,林某出于保护庄稼的目的向他人购买了1支土铳、1支地铳,并一直存放在家中。今年3月1日,秭归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林某家中查获了其存放的土铳和地铳。经鉴定,林某非法持有的土铳和地铳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火铳类枪支,均认定为枪支。
6月20日,秭归县检察院以林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考虑到林某已66周岁,身患疾病、行动不便,该院与县法院协商,法院最终决定对该案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开庭,将法庭“搬到”被告人的家中。
庭审中,公诉人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林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公诉人现场以案说法,在对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的同时,也让旁听群众充分认识到非法持枪行为对自身、对他人有着潜在威胁。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林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