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年,山上野生动物变多了,我就想着打几只吃、卖点钱,不清楚保护野生动物有什么意义,更别说什么是碳汇了。现在我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今后一定多参加志愿服务,帮助守护好身边的环境。”近日,巴某某向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检察院检察官坦陈自己的想法。
今年3月至4月,巴某某等11人因非法买卖枪支、非法持有枪支被公安机关抓获,其中8人多次结伙在巴彦嵯岗苏木林草结合带非法狩猎野生狍子(系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18只。
接到该案线索后,鄂温克族自治旗检察院检察官通过查阅刑事卷宗、询问相关证人、实地踏查等方式,查明了被猎捕野生动物等生态环境资源受损情况,并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经鉴定,生态环境损害共计5.4万元。巴某某等8人分别结伙实施非法狩猎野生狍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资源环境,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我就打了几只狍子,没卖多少钱,为什么要交‘碳汇’赔偿金呢?”在民事公益诉讼诉前调查阶段,巴某某疑惑地问检察官。
“非法狩猎不仅损害了野生动物本身,也损害了森林、草原整体生态系统,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价值损失远大于涉案动物非法流通的价格,缴纳生态环境‘碳汇’赔偿金是一种对生态环境的替代性修复,有利于生态环境资源的整体保护。”检察官详细地说明了巴某某等人行为的违法性。
随后,鄂温克族自治旗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进一步向违法行为人说明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重要性、生态修复的必要性,详细介绍了认购碳汇的重要意义。违法行为人均表示很后悔,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并当庭全额缴纳5.4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以认购碳汇1080吨,进行替代性生态修复。
据介绍,鄂温克族自治旗检察院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模式,探索以认购碳汇的方式来保护山林、草原。该院加强司法协同,与鄂温克族自治旗政府、法院共同签署《关于建立“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的意见》,积极探索化解公益性矛盾纠纷,实现受损生态环境资源替代性修复,让破坏者变为修复者,真正发挥好公益诉讼案件的教育引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