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就按照我说的贴上A品牌的商标,我跟甲方的人都很熟,他们不会检查得很仔细,照我说的做就行了。”“我安排人出了县城就把商标贴上,另外你也注意一下,毕竟这是假冒人家的商标,把咱们的微信聊天记录删除了吧……”这是公安机关从苏某手机中调取的通话录音。
A品牌是中国驰名商标,所有者为山东A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生产的彩钢板在全国处于行业领先地位。2020年3月,苏某与某企业签订《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在厂房建设过程中,苏某作为施工方必须使用A品牌的彩钢板。苏某为了节省成本,与博兴县业务员张某(另案处理)联系,要求张某提供假冒A品牌商标的彩钢板。苏某自2020年3月至2021年3月共从张某处购买了价值104万元的假冒A品牌商标的彩钢板,用于厂房建设。
2021年10月,A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该厂房使用的是假冒A品牌商标的彩钢板后报案。2022年10月,苏某被抓获归案。因案情重大,冠县公安局邀请冠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该院建议公安机关及时扣押苏某手机并提取相关交易明细、聊天记录。苏某到案后拒不交代犯罪事实,当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将上述通话录音向苏某出示后,苏某如实交代了与张某共谋假冒A品牌注册商标的犯罪事实。
2023年5月28日,冠县检察院以苏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8月3日,法院认定苏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