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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身份信息不实,诉讼离婚遇阻
2024-08-29 11:10:00  来源:检察日报

  “检察官,我实在是没办法了,跑了好多路、打了几场官司,事情还是没解决……”今年4月的一天,甘肃省西和县的天气温暖中夹杂着些许寒意,一脸憔悴的张某来到西和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将一份监督申请书递交给工作人员。张某为何满脸愁容?

  包办婚姻埋隐患,虚假信息作登记

  时钟拨回到20年前。2003年3月,张某20岁,她被父母要求尽快出嫁,随后,其父亲便与认识的王某之父谈论此事,二人一拍即合,同意成为亲家,张某父母便将女儿许配给了王某。但张某、王某由于年龄尚小,都对这门亲事没有好感。转眼,到了结婚的时候,王某只有18周岁,因不满22周岁,达不到法定结婚年龄,王某便在父亲的安排和帮助下,用虚假证明材料将自己的年龄虚报至22周岁,并将姓名中的一个字进行了改动,从而与张某完成了婚姻登记。此后,王某便与张某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并育有二子。

  婚后,二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村委会、乡政府都及时介入进行调解,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关系越来越紧张。

  2015年的深冬,夫妻二人的矛盾达到了剑拔弩张的地步。一天,张某和王某再次发生冲突并相互撕扯殴打,一怒之下,张某便将屋内的一小瓶农药一饮而尽,后经及时抢救脱离危险。自此之后,夫妻二人便再也无法共同生活。

  诉讼离婚遇难题,四场官司两头空

  2016年之后,张某便一直在临洮县务工,王某及两个孩子随全家搬至瓜州县定居下来,而王某也经常去新疆务工。但张某的户口未迁至瓜州县,张某遂准备以离婚的形式结束这段婚姻。

  2018年4月,张某向瓜州县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提交的材料中,被告王某的身份信息与被告本人提供的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因此,法院以“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了张某的起诉。2018年6月,张某不服该裁定,向酒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张某又想到了为他们办理结婚登记的某县民政局。2020年6月,张某将该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某县民政局撤销为她和王某颁发的结婚证。然而,该案因被诉行政行为超过五年起诉期限,被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张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了原裁定。

  万般无奈之下,张某向西和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围绕案件焦点,检察官两省三地取证

  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后,西和县检察院检察官经过审查认为,一审、二审法院以超过诉讼期限驳回起诉和上诉,其裁判结果并无不当,但行政机关作出结婚登记的行政行为存在一定瑕疵。

  本案中,当事人与民政部门在撤销婚姻登记问题上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争议较大。张某始终认为自己是在2018年提起离婚诉讼的时候,才知道丈夫王某在婚姻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信息登记的行为,所以,自己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并未超过5年。而行政机关则认为,婚姻登记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当事人应当自登记结婚时就已经知悉王某是否使用了虚假信息。

  鉴于此,办案组重点围绕王某是否以虚假信息登记问题展开调查核实。承办检察官向法院调取了该案的卷宗,分别前往当事人张某工作生活地甘肃省临洮县洮阳镇和王某工作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某煤矿开展走访调查,并向王某当前户籍所在地瓜州县双塔镇福泉村村委会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调取相关材料。此外,检察官还通过向某县民政局调取婚姻登记档案等材料以及联网查询,进一步了解案件原委。

  制发检察建议,推动撤销错误婚姻登记

  经查实,代表某县民政局履行婚姻登记职能的某乡政府未能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未按规定进行审查、询问,在当事人未能提供真实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为张某和王某颁发了没有字号的结婚证,确实存在不当履行婚姻登记职责的情形。案涉婚姻登记档案及婚姻登记信息等材料已遗失,无法通过档案材料还原事件原貌,且婚姻登记机关表示案涉婚姻关系不符合自行撤销婚姻登记的条件。基于此,检察机关认为,案涉婚姻登记行为存在审查把关不严、登记操作不规范导致婚姻登记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应予以纠正。

  7月10日,依据“两高两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西和县检察院向某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重新审查张某与王某的婚姻登记程序及结婚证的颁发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确实缺少合法要件,应当予以撤销。

  西和县检察院还邀请某县民政局所在地检察院共同参与该案争议的化解,与该民政局、当事人召开联席会议。该民政局当场表示,愿意主动作为,依法纠错。

  日前,某县民政局依法作出撤销张某与王某结婚登记的决定,这起行政争议纠纷就此了结。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