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来访人的上访事项应当首先向有权直接处理的机关提出。
⒉信访人员应当按《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信访。遵守来访秩序,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接待场所和损坏公私财物。
⒊反映共同意愿的来访,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人数不得超过5人。
⒋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⒌来访人应当听从接待人员对来访事项的答复和受理意见,如有异议或不服,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提出,不得滞留在接待场所。
⒍来访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文明,有礼貌,在接待场所不吸烟,不喧哗。
⒎来访人应遵守廉洁规定,不向接待人员敬烟、送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