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申诉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具体是:
1、不服本院办理各类案件做出的决定的申诉,如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不起诉决定的、撤销案件的申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本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二、受理申诉的形式
申诉人应提交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诉事实和理由的申诉书,提供原处理决定的法律文书,证明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有错误可能的证据材料。书写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申诉,由检察接待人员制作笔录,申诉人签名(或盖章)和捺印。
三、审查期限
本院申诉案件一般在立案后三个月办结并在办结后十日内通知申诉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