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新闻
放大镜
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办案期限
2017-12-28 14:23:00  来源:

  一、职务犯罪侦查案件

  1、线索初查一般应在二个月内完成。

  2、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还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如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还可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再次延长二个月。

  二、审查批捕案件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拘留后七日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三、审查起诉案件

  1、 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对于公诉科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部门)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退回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四、控告申诉案件

  1、本院查处的举报线索,对有署名举报的,除因通信

  地址不详等情况无法答复外,由举报中心在三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将查处结果通知举报人。

  2、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内办结,案

  情复杂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办理刑事赔偿案件应当在受理赔偿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民事申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检察长批准。

  编辑:童鹂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