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各种强制措施的最长时间分别是:
一、拘传
一次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拘留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除无法通知的以外,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
人民检察院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为十四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五、逮捕
1、侦查阶段不超过7个月
具体是: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期限届满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规定依法延长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2、审查起诉阶段不超过5个半月
具体是: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公诉部门退回侦查机关(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注: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