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2)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3)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二、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控告的事项有哪些?
(1)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力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8)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9)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10)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11)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12)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13)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14)违反刑事诉讼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5)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16)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17)阻碍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18)讯问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录音或者录像而没有录音或者录像的;
(19)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依法应当通知家属而未通知的;
(20)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