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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反映“残障妇女”频受性侵凸显监护盲区 社会一体化监护体系构建迫在眉睫
2019-03-12 09:36:00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院  作者:顾婧

  2017年以来,泰州检察机关共办理性侵精神或智力障碍妇女案件14件。通过办案发现,残障妇女因无性防卫能力,极易成为性侵对象,且家庭、社会对残障妇女监护缺失问题突出,亟需尽快构建社会一体化监护体系。

  一、犯罪主体呈现“两高一低”特点

  1.年龄呈现高龄化。在14起案件中,60岁以上老人11人,占总人数的78.6%,由于丧偶、独居,缺乏家庭关爱,生活上缺少约束而心生歹念。

  2.农村熟人群体占比高。14名加害人均来自农村,大多为无业人员、农民或工人,且熟人犯罪比例高达64.3%,犯罪起因多为邻居、亲戚临时起意,采取哄骗或小额利诱的方式实施犯罪,显现出农村地区已成为性侵残障妇女犯罪温床,熟人已成为性侵犯罪重点防御对象。

  3.文化水平较低。78.6%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低于小学文化程度。该类犯罪主体法制意识欠缺,对性侵残障女性违法性存在错误认识。一方面,其认为对方未曾反抗,甚至笑脸相对,不存在违背妇女意志;另一方面,其认为自己曾给予精神残障女性金钱或衣食,性质属于嫖娼,不构成强奸罪。

  二、案件办理存在发现、取证、定罪“三难”

  1.案发地点隐秘多变,发现查处难。犯罪地点遍布农村厕所、农地、树林、空棚等多处无人之地,难以察觉。如兴化市院办理的张本年强奸案,犯罪嫌疑人曾两次在河边闲置屋、小树林性侵被害人,因其怀孕引起村支部书记警觉后案发。

  2.案发时间跨度久远,形成证据链难。该类性侵案件侵害行为持续多发,由于被害人缺乏证据意识,易造成实物证据、视听资料难以提取,且被害人难以表达侵害过程,导致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3.公安机关取证存在瑕疵,导致定罪难。公安机关在勘验、提取、鉴定环节取证不规范,认定发生性行为的直接证据极易遭受污染。海陵区院办理的张羊根强奸案,由于公安机关在提取笔录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中未给提取的被害人阴道分泌物编号,鉴定意见中的检材名称与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的名称亦不一致,同时未拍照固定,无法证实提取的物证与送检的检材具有同一性,不足以采信,最终检察机关做出证据不足不起诉决定。

  三、残障妇女的家庭社会监护体系存在盲区

  1.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被动消极。涉案的14名精神残障妇女中,有的曾多次走失、有的长期被家庭成员隔离,家庭监护仅限基本生活需求。高新区院办理的钱正和强奸案,被害人在五个月内曾四次走失,并遭遇性侵,监护人并未引起重视。

  2.社会关注声音缺席。多起案件中加害人曾多次向同村人戏谑性侵过程,听众却无一人报案,甚至频频劝说家属私下解决,无形中成为“帮凶”,助长了加害人性侵弱势残障妇女的底气。

  3.缺乏系统完善的监护保障体系。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尚未建立,未能整合财政、民政、人社、卫生、残联、扶贫等多部门职能,建立联动保障机制和动态更新的信息互通机制。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瞄准无性防卫能力妇女性侵犯罪的发生,检察机关建议:一是重点宣传惩防并举,提升全民守法意识。街道社区要联合公检法机关,下乡进村做好针对性普法宣传工作,定期开展道德课堂、法制讲座、典型案例举案说法,提升群众道德水平与法制意识。对社区内的特殊人群,如独居年长男性、前科劣迹人员等进行摸排造册,指定帮扶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关心,防范犯罪发生。二是加强信息化监控力度,织密残障女性保护天网。加强农村户外监控覆盖面,铲除性侵死角。针对农村田地、树林、空棚、公厕等偏僻难查处增强监控密度和覆盖面,通过24小时无死角监控,避免农村地广人稀,成为犯罪温床。三是落实一体化有效监护,保障残障女性身心健康。建立家庭责任追究机制。对于精神残障妇女多次走失、或采取“私了”手段未积极维护精神残障女性合法权益的情形,社区街道应对监护人进行诫勉谈话,并要求其对精神残障女性日常生活情况定时汇报;建立侵害精神残障女性同步报送机制,社区、街道、妇联、医院需摈弃“清官难断家务事”的观念、一经发现性侵精神残障女性情形,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积极弘扬群众社会责任,鼓励社会大众在发现精神残障女性走失或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情况,主动协助司法机关办案,形成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犯罪治理的新格局。

  (高新区院 顾婧)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