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的何某、曹某某等人虚假诉讼罪一案,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何某、曹某某等人拘役三个月至有期徒刑九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被告人何某的姐姐系泰州市某物资中转站的投资人。2016年,该物资中转站作为无证码头被列入拆迁范围。当年7月,该物资中转站停止经营,结算并制作了相关工人的工资发放表交园区管委会,由管委会先行垫付。
2018年4月,高新区人民法院又收到曹某某、丁某某等人以该物资中转站为被告提起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何某作为物资中转站的代理人,当日即与数名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且诉讼过程异常顺利。
2018年7月,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收到案外人的监督申请,反映上述案件均系虚假诉讼,目的是为了控制物资中转站被冻结的拆迁补偿款。
检察机关通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查明了相关事实:数名原告与何某之间均存在同学、战友等特殊关系。何某为帮助其姐姐实现控制拆迁款的目的,伪造了物资中转站的工资、运费等欠条,并要求曹某某、丁某某等人凭借该伪造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自己又代表被告参与了诉讼,最终顺利取得了法院的调解书。
查明情况后,检察机关对数起调解案件立即启动了监督程序,并将相关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高新区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裁定,撤销原调解书,驳回数名原告的起诉。相关当事人亦因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已被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典型意义
何某、曹某某、丁某某等人结伙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试图利用法院的生效调解书,达到控制拆迁补偿款的目的。他们将神圣的法律作为个人谋利的工具,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还妨碍了司法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最终,上述人员炮制的虚假民事诉讼被揭穿,个人也因触犯刑法受到了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