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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医药高新区院组织开展杏林法学社研讨活动
2020-04-26 16:49:00  来源: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检察院

  

  余某交通肇事案是近期网络热点,诸多法学大咖及实务专家围绕该案实体、程序问题针锋相对,各执一词。4月24日上午,我院开展以“量刑建议何以更精准---余某交通肇事案给检察工作的思考”为主题的法学社研讨活动,第一、二、四部的青年干警结合办案实践,针对该案争议较大的问题,各抒己见。市院研究室陆秀勇副主任到会指导。

  

  赵晨曦

  第二检察部

  检察官助理

  解释法律,不只是文义解释,更重要的是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也应当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约束。余某交通肇事案的二审判决除了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还直接肯定并鼓励了一审法院对认罪认罚协议的不尊重。

  

  王仲强

  第二检察部

  检察官助理

  余某交通肇事案的二审裁判文书说理性非常强。增强我们检察文书的说理性,既要注意规范文书的形式和内容,也要求检察干警有好的法律素养、专业知识,能够结合证据、案情,抽丝剥茧,让群众信服。

  

  马明明

  第一检察部

  检察官助理

  对于该案检法两家就禁止重复评价的分歧,个人认为应当从三方面进行考虑。第一,厘清禁止重复评价的内涵,禁止重复评价是量刑重要原则,但缓刑不是独立刑种,从裁量是否执行所判刑罚来说,缓刑是量刑制度,而从刑罚执行的意义来说,缓刑可谓是刑罚执行制度。第二,从法条出发理解,缓刑的适用条件,即使某情节已经作为定罪或法定刑升格情节予以评价后,在判断是否适用缓刑时再次对该情节进行考量并无不妥。第三,结合缓刑制度价值解读“禁止重复评价”,对情节较轻、没有再犯危险的犯罪人适用缓刑,一方面不会再危害到社会,同时亦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朱云

  第一检察部

  检察官助理

  该案二审法院判决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第一,违背了立法原意。上诉制度的意义在于对上诉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利的鼓励。上诉人上诉,检察机关也抗诉求轻,二审法院却判重了,这无疑是对上诉权的侵害。第二,逻辑上难以自洽。上诉是对司法两方力量的平衡。当上诉一方和抗诉机关均求轻时,实质上,是抗诉机关对上诉人上诉求轻的助攻,应该关注的是对上诉人权益的保护,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反而判处更重的刑罚,这在逻辑上无法讲得通。

  

  沈九明

  第一检察部

  检察官助理

  该案带给我们很多启示,我们基层检察工作还有不少需要提高改进的地方。审查起诉阶段一定要把证据分析透彻。对于量刑建议问题,应该加强检法沟通,取得共识,从源头避免后续问题。检察机关要通过细致精准的工作,争取公诉指控及量刑建议取得法院的接受、认可。

  

  朱小燕

  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员额检察官

  检察机关如何保障量刑建议的规范性、精准性。首先要更新理念。克服幅度量刑建议的“老习惯”和重公权轻私权的“旧思想”,转变依赖法院量刑的“懒作风”。其次是规范程序。要规范告知程序,规范值班律师见证具结工作,规范接受监督。再次是创新机制。可以积极探索量刑指南机制,规范量刑沟通机制和量刑建议调节机制。

  活动最后,市院研究室陆秀勇副主任进行了点评

  

  1

  应将本案争议置于认罪认罚制度改革背景下理解,说明两院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还存在很多的意见分歧和亟待填补的空白,检察人员应树立起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主导意识。

  2

  检察机关应根据《江苏省检察机关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实施办法》,把释法说理融入司法办案全过程,就重点案件、重点环节强化说理力度,做到情理法三兼备,“三个效果”统一。

  3

  在检法争议方面,坚持公平正义的共同追求,坚持打铁还需自身硬,以业务实力赢得社会和诉讼各方的尊重。

  4

  高新区院对法学社很重视,活动作了精心准备,与会者的发言干货多、观点明、思考很深刻,对案例中的法理问题分析得很透彻,说明干警的业务素质不断提升,法学实务研究意识不断加强,机关文化氛围更加浓厚。

  编辑:王洪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