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3月至6月长江进入禁渔期,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类案件的高发期。我院今年上半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2件21人合计捕获各类渔获物591条,共计131.863公斤,主要包括长江鲈鱼、鲫鱼、黑鱼、江虾等水产品。通过对该类案件的办理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三大特点,对长江部分江段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亟需引起重视。
一、案件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人员。涉案人员除少部分为以个体捕捞水产为业的传统渔民外,将近76%涉案人员为其它非渔从业人员或无业人员、退休人员。此类人员由于不是常年以捕捞为业,对法规政策不熟悉,顾忌相对较少,具有更强的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二是犯案模式多为共同犯罪。当前结伙作案型犯罪共7件16人,占到案件总数的58.3%。作案人员多采用“一人驾船、一人捕捞”或“一人捕捞、一人收获”的作业模式,且共同犯罪人员多为父子、夫妻关系。多人共同作案的犯案模式保证了渔获的数量,共同犯罪人之间父子、夫妻的关系,使得结伙作案团队更加固定,作案次数更多,作案时间的选择上更为灵活。
三是犯罪目的多为自己食用。鉴于长江流域野生水产品历来以“清鲜味美”而闻名,加之近年来鱼类资源保有量逐步下降,正常捕获有限,使得江鲜的价格逐年增高,供不应求导致市场缺口巨大,众多涉案人员为一饱口腹之欲,置法律于不顾,走上了非法捕捞的道路。此类案件中非法渔获的水产品基本以自己食用为主,少有出售获利的。
2.原因分析
一是水生生态资源衰退。受多重因素的影响,长江水生生态资源衰退明显,渔获资源量逐年下降,正常捕捞的渔获量早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而对野生江鲜不断高涨的消费需求又极大推高其市场价格,对渔获量提出了较高的需求。在此种状况下,要想品尝正宗的野生江鲜,要么用高价在市场上抢购,要么以身犯险,亲自上阵违法捕捞。
二是法制意识严重缺失。长江生态早已不堪重负,为加强对水生生态的保护,渔政部门强化了对沿江地区禁渔期(区)的法制宣传,但涉案人员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捕捞行为对于渔业资源的破坏微乎甚微,或是抱着即使被抓,也是处罚了事的心态,无视法律,铤而走险。
三是作案手段简单。作案手法多为电网捕捞。电网捕捞具有操作简单、波及面大的特点,且作案工具容易购买,普通的电瓶店铺往往均有出售,简单的组装即可以操纵使用,且使用电网捕捞更易捕获渔获。目前,我院受理的12起非法捕捞案件均采用电网捕捞的作案手法。
3.存在问题
一是打击范围局限。主要表现为犯罪地点、犯罪对象的单一。犯罪地点为长江,犯罪对象为鱼类。该院办理的12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皆为在长江实施电捕鱼的行为。泰州地区远离海洋,固然没有发生在海洋的非法捕捞案件。但是泰州地区水网密布,河流纵横、湖泊散布,内水资源丰富。电捕鱼行为不仅发生在长江水域,内水水域同样存在电捕鱼行为。刑法规定“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同样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至今该院辖区尚未办理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犯罪。全国已经出现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大量田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
二是教育警示不够。办案中发现,侦查机关在日常的执法巡查中,发现行为人有非法捕捞行为的,并未及时予以制止,等到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犯罪构成的要件时才予以抓获。从法理上讲,公安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法定机关,对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有及时阻止的义务,其一直等到行为人由普通违法行为质变为犯罪行为,有渎职之嫌。
三是职能部门监管缺失。2016年以前,泰州市未办理过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多数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被相关职能部门作行政处罚处理,导致涉案人员对违法后果严重性的认识错误。2016年5月以来,我院通过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发现了一系列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线索,监督纠正了一批“以罚代刑”的案件。同时也发现部分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错失了打击犯罪的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