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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环境资源”类案件调查分析报告
2017-10-10 10:29:00  来源:

  2016年1月1日,靖江、泰兴、高港、海陵四地的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至医药高新区院审查起诉。同年靖江、高港、海陵成立“食药环”大队,聚焦环境资源类案件,加大对该类案件的打击力度,有力回应了人民群众对资源环境的关切,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该院在履职办案中也发现一些法律适用上存在的问题,社会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因此有必要对一年来的该类案件办理情况进行回顾总结,以期共同维护环境资源,更好建设我们的家园。

  一、总体情况

  2017年上半年,本院共受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31件84人。其中盗(滥)伐林木案件9件45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3件23人;非法狩猎罪4件4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件1人;污染环境案件4件10人。

  以案件占比(见表一),其中盗(滥)伐林木案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23%,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39%,非法狩猎案件占案件受理总数的20%,收购、运输、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2%,污染环境案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16%。(表一)

  以涉案人数占比(见表二),其中盗(滥)伐林木案件涉案人数占受理总人数的49%,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涉案人数占受理总人数的22%,非法狩猎案件涉案人数占受理总人数的6%,收购、运输、贩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涉案人数占受理案件总人数的2%,污染环境案件涉案人数占受理案件总人数的21%。

  (表二)

  二、各类案件办理情况

  (一)盗(滥)伐林木案件

  该院全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盗伐(滥)伐林木案件14件73人,被伐林木354棵,合计172.5立方米。有意杨树314棵,水杉树40棵,未曾发现有珍贵林木被伐。此类案件呈现出不起诉率较高、案发区县相对集中、案发场所特征明显、涉案人员众多、基层组织参与多等几个特点。

  1.主要特点

  一是不起诉率高。在已经办结的9件(62人)盗、滥伐案件中,有4件(29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其中3件(27人)为全案不起诉。不起诉案件占办结案件的44.4%,不起诉人数占涉案人员总数的39.8%。2016年该院共作出不起诉决定14件,其中4为涉盗、滥伐林木案件,占全部不起诉案件的29%。

  二是案发区县相对集中、案发场所特征明显。本院受理的14件盗(滥)伐案件中,有8件发生在泰兴市,5件发生在海陵区。泰兴一地涉林木案件占涉林木案件总数的62.5%。我院办理的14件盗、滥伐案件中,有2件发生在电线下方,涉及到用电安全;3件发生在宁通高速公路拓宽路段动迁处;1件发生在拆迁工地;3件发生在田间地头;1件既涉及电线,又涉及宁启铁路电气化工程泰州段建设,还涉及农作物采光。

  三是涉案人员众多。公安机关向我院移送14件73人涉盗、滥伐林木案件,其中有6对夫妻因共同参与盗伐、滥伐而涉罪。另外还有10人参与盗、滥伐,但因情节显著轻微等原因,未向我院移送。平均每起盗、滥伐林木案件有5人以上共同参与。该类案件往往分工明确,居间介绍人负责为收树人寻找树木来源,或为卖树人提供渠道;职业收树人负责与木材厂联系进行销售,同时雇佣其他人员参与砍树,有事则合、无事则散。

  四是基层组织参与。本院办理的14起涉盗、滥伐案件中,有9件有基层组织参与,占该类案件的64.3%。2起案件,因电线下面的树木触碰电线引起跳闸等情况,村委会、供电所、水利站等基层组织决定予以砍伐;4起案件,涉及宁通高速公路拓宽,或因有关村干部错误传达文件精神,导致无证滥伐;或相关基层干部,出于牟利动机,以村委会名义决定予以出卖而砍伐;1件案件涉及电灌站取水,生产队联系砍树人予以砍树;1件涉及拆迁工地上林木砍伐,相关基层干部或出于推进拆迁进程等目的,对发生的盗伐情况,消极不作为。

  2.原因分析

  一是法制宣传滞后、法律意识淡薄。相对于故意伤害、盗窃等群众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刑事犯罪,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作为行政犯,在本地区并非多发、高发案件,相关部门的法制宣传工作相对滞后,农村群众对盗、滥伐林木可以构成犯罪知晓度不高,加之以往侦查机关对此类犯罪关注度不高,没有形成不可以随意砍伐树木的法制氛围。我院办理的10件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绝大部分作案人员并不知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以为被雇佣砍树与普通打工无异,不知砍树需要有相关部门的许可;部分收树、砍树的人员虽然明知需要经林业部门许可,但出于怕麻烦等原因,以为地处偏僻,主管部门难以发现而不办理。更有17名作案人员深夜盗伐他人林木,违法意愿明显,侥幸心理极重,为非法谋利而置法律于不顾。

  二是非法利益驱动与合理诉求并存。我院办理的盗、滥伐林木案件中,有5件是直接出于谋取利益出发予以砍树,其中有2件是由村委会决定实施的。少数基层组织在创收的主观心态驱动下,通过出卖砍伐树木获得收益,从而增加村集体收入。部分作案人员出于非法牟利心理,明知行为违法,将属于他人或集体所有的林木砍伐后出售,从中牟利。另外有3起案件,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组织砍树是出于消除用电隐患,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进高速公路拓展工程等目的。

  3.存在问题

  一是追诉标准把握过于形式。2015年泰州地区成立“食药环”支队以来,公安机关将打击危及环境资源类犯罪摆到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但由于办理该案的经验尚不足,在具体办案中对于立案标准把握比较形式,导致不少情节较轻可以不动用刑罚处置的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造成该类案件的不起诉率居高不下。我院办理的盗、滥伐案件中,有2件从形式上看砍伐林木已超过10立方米的立案标准,但是该案发生在裸露的电线下面,先前已经几次造成跳闸,已经影响到居民用电安全,在供电部门或村委会的要求下,经林权人许可,由收树人予以砍伐,综合法益保护冲突、情节轻微等因素,不需要对砍树人的行为予以刑法上的谴责。同理,在宁通高速公路拓宽进程中,村干部错误传达文件精神,将清理地面附着物,传达为将公路边包括铁丝网内的树木予以砍伐,且将相关文件出示具体组织砍树的人员,因此砍树人员不存在违法认识可能性,不构成犯罪。最后即使在普通盗、滥伐案件中,对于普通雇员一般不必予以刑罚上的打击,一方面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往往是间接正犯,雇员可以视为雇主实施犯罪的工具,其产生的不利后果也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对于此类犯罪将打击聚焦为雇主,足以取得较好社会效果,不需扩大打击面。

  二存在客观归罪的误区。将滥伐林木行为定性为盗伐林木行为,这一问题在多人共同犯罪中比较常见。具体而言则为不详细甄别各行为人卖树时、砍树时的主观故意,将只要是无砍伐许可证砍伐他人的林木的行为一律定性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首先要求行为符合“盗”这一不成文的构成要件,及必需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要件。例如在该院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苏陈镇冯甸村十三组生产队长及三名村民代表明知林木为他人承包的情形下,为了方便方便电灌站取水决定砍去约50树木。且对外村的具体砍树人谎称是本生产对的树。且商定每棵林木40元,共计1000元,砍树人事先支付1000元,余款砍伐完毕后支付。后林权人报案。侦查机关对村民及具体砍树人皆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其实对于具体砍树的人应当以滥伐林木移送审查适用法律才准确。因为具体砍树的人以为其砍树行为得到了林权人(生产队)的许可,且支付了正常的对价,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三是存在以果推因的错误。存在主观认定与行为的错位,以行为人事后知情,甚至是被侦查机关抓获后才知道砍伐并未得到林权人的许可。例如我院办理的葛银康等三人涉林木案件中,公安机关以涉嫌盗伐林木罪向我院移送,经我院审查,葛银康等三人为盐城人,泰州海陵区人储利华对其谎称已取得拆迁上处置林木的许可,邀葛等三人遂来海陵区一拆迁工地砍树,后林权人报案而案发,侦查机关以葛银康等三人明知林木非储利华所有,为他人所有,推出葛等三人明知储利华没有处置权,因而葛等三人与储利华共同构成盗伐林木罪。经本院审查认为,葛等三人确实知道储利华没有取得处置林木的权利,但这是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才知晓的,葛的三人在砍树时,有种种证据表明储利华已经取得了林木的处置权,不能以案发后行为人的恍然大悟认定其实施行为的时的主观心态。不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但葛银康等三人明知没有办理砍伐许可证,砍伐超过10立方米的林木,符合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葛银康等三人的刑事责任,目前该案以判决生效。

  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3月至6月长江进入禁渔期,是该类案件的高发期。我院全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17件32人合计捕获各类渔获物108.96公斤,主要包括长江鲈鱼、鲫鱼、黑鱼、江虾等水产品。通过对该类案件的办理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三大特点,对长江部分江段渔业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亟需引起重视。

  1.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人员。涉案人员除少部分为以个体捕捞水产为业的传统渔民外,将近76%涉案人员为其它非渔从业人员或无业人员、退休人员。此类人员由于不是常年以捕捞为业,对法规政策不熟悉,顾忌相对较少,具有更强的侥幸心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二是犯案模式多为共同犯罪。当前结伙作案型犯罪占到案件总数的75%,作案人员多采用“一人驾船、一人捕捞”或“一人捕捞、一人收获”的作业模式,且共同犯罪人员多为父子、夫妻关系。多人共同作案的犯案模式保证了渔获的数量,共同犯罪人之间父子、夫妻的关系,使得结伙作案团队更加固定,作案次数更多,作案时间的选择上更为灵活。

  三是犯罪目的多为自己食用。鉴于长江流域野生水产品历来以“清鲜味美”而闻名,加之近年来鱼类资源保有量逐步下降,正常捕获有限,使得江鲜的价格逐年增高,供不应求导致市场缺口巨大,众多涉案人员为一饱口腹之欲,置法律于不顾,走上了非法捕捞的道路。此类案件中非法渔获的水产品基本以自己食用为主,少有出售获利的。

  2.原因分析

  一是水生生态资源衰退。受多重因素的影响,长江水生生态资源衰退明显,渔获资源量逐年下降,正常捕捞的渔获量早已无法满足市场需求。而对野生江鲜不断高涨的消费需求又极大推高其市场价格,对渔获量提出了较高的需求。在此种状况下,要想品尝正宗的野生江鲜,要么用高价在市场上抢购,要么以身犯险,亲自上阵违法捕捞。

  二是法制意识严重缺失。长江生态早已不堪重负,为加强对水生生态的保护,渔政部门强化了对沿江地区禁渔期(区)的法制宣传,但涉案人员往往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捕捞行为对于渔业资源的破坏微乎甚微,或是抱着即使被抓,也是处罚了事的心态,无视法律,铤而走险。

  三是作案手段简单。作案手法多为电网捕捞。电网捕捞具有操作简单、波及面大的特点,且作案工具容易购买,普通的电瓶店铺往往均有出售,简单的组装即可以操纵使用,且使用电网捕捞更易捕获渔获。目前,我院受理的17起非法捕捞案件均采用电网捕捞的作案手法。

  3.存在问题

  一是打击范围局限。主要表现为犯罪地点、犯罪对象的单一。犯罪地点为长江,犯罪对象为鱼类。该院办理的17件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皆为在长江实施电捕鱼的行为。泰州地区远离海洋,固然没有发生在海洋的非法捕捞案件。但是泰州地区水网密布,河流纵横、湖泊散布,内水资源丰富。电捕鱼行为不仅发生在长江水域,内水水域同样存在电捕鱼行为。刑法规定“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同样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至今该院辖区尚未办理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犯罪。全国已经出现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大量田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

  二是教育警示不够。办案中发现,侦查机关在日常的执法巡查中,发现行为人有非法捕捞行为的,并未及时予以制止,等到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犯罪构成的要件时才予以抓获。如我院办理的一起展桥明等三人的非法电捕鱼案件中。一开始该三名行为人在靠近江边的水塘中实施电捕鱼行为,公安机关发现了,且便衣到现场进行了围观,但并未阻止。等到三名行为人转换捕鱼地点至长江后,在江边守株待兔将三名行为人一举抓获。我们固然理解侦查机关办案考核压力,但此种行为难以取得被抓人员的理解,令被抓者心生怨念,即“你明明知道我在违法,却不予制止,等到我犯罪了才抓,等于是眼睁睁看着我们犯罪。让这个社会白白增加了三个犯罪份子”。从法理上讲,公安机关作为打击违法犯罪的法定机关,对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有及时阻止的义务,其一直等到行为人由普通违法行为质变为犯罪行为,有渎职之嫌。

  三是职能部门监管缺失。2016年以前,泰州市未办理过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多数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被相关职能部门作行政处罚处理,导致涉案人员对违法后果严重性的认识错误。2016年5月以来,该院通过办理一起职务犯罪案件发现了一系列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案件线索,监督纠正了一批“以罚代刑”的案件。同时也发现部分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时效,错失了打击犯罪的时机。

  三、非法狩猎与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我院全年共办理非法狩猎案件9件9人;非法收购、运输、濒危野生动物案件1件3人。涉案青蛙746只,蛇75条、鸟2只、鳖1只、猕猴4只。绝大多数已被放生回归自然。

  1.主要特点

  一是单人作案多,作案人员文化水平低。犯非法狩猎罪的9名罪犯,8名男性,1名女性。1人为初中文化,6人为小学文化,2人为文盲。作案人员均为最基层百姓,其中不乏社会弱势群体,有1人为残疾人,1人身患癌症。主要从事门卫、打零工或无业人员,法制意识淡薄,其中有2人曾经因为捕捉青蛙被民警教育过,再次捕捉青蛙被查获。

  二是犯罪对象、时间、区域相对集中。犯罪对象主要为泰州地区常见的青蛙,包括黑斑蛙和金线蛙,赤练蛇、菜花王蛇、水蛇、乌春鸟、苦鸦鸟、鳖。每年的6、7、8月份为该类犯罪高发期。作案人员往往在田间地头、浅水沟等地捕猎。需要提出的是泰州地区常见的野兔、壁虎、麻雀、黄鼠狼等野生动物都是该罪的犯罪对象,根据相关法律捕捉数量达20只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尽管在泰州地区尚未发现,因捕捉野兔、壁虎而构成犯罪的案件,但不能放松警惕,在其他地方已经出现了该类案件,相关执法单位应做好普法宣传,同时拓宽办案思路,以特殊预防助力一般预防。

  三是犯罪手段简单,主要为“夜间照明行猎”。非法狩猎青蛙的所有罪犯都使用了头戴式矿灯进行照明,通过手抓、网兜套、叉戳的方式进行捕猎。也有直接用手抓蛇这样最原始的捕捉方式进行捕猎,捕猎者自身面临较大的安全隐患。

  四是犯罪目的主要为自家食用、出售补贴家用。1件案件为长辈出于对晚辈的疼爱而捕捉青蛙。该案中因为孙女身上出湿疹,以为吃青蛙能够去湿疹,为了孙女去捕捉青蛙。单纯为了自己食用的有3名罪犯,为了补贴家用而捕猎的有5名罪犯。但涉猕猴犯罪,多为炫耀,办案中发现,有部分人在微信朋友圈炫耀自己的猕猴宠物,加之猕猴价格较高,每只1万元左右,利润空间大,宠物店存在经营猕猴生意的冲动。

  五是现场查获多,判刑轻缓多。除2件案件在销赃现场查获,其他7名罪犯均为当场抓获。有1名被查获的捕捉青蛙人员被抓获时甚至已经迷失方向。9名非法狩猎的罪犯8人被单处罚金,只有一个被判处拘役(缓刑),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3名罪犯,皆为缓刑并处罚金。被抓非法狩猎罪犯均为城乡结合地农民,一方面距离菜市场较近,方便将捕捉的猎物及时出售;另一方面距离派出所较近,因此被巡查民警发现的概率较高。

  2.主要原因

  一是市场有需求。有需求就有杀戮,畸形饮食文化,片面崇尚野味,导致青蛙、蛇、鸟等的地下需求量较大。在加大执法打击力度的同时,物以稀为贵又进一步反推了此类野生动物的价格,导致捕猎者和经营商家利令智昏,捕猎与经营冲动难以遏制。

  二是法制意识淡薄。青蛙、麻雀为农村常见的动物,百姓对捕捉常见的青蛙等野生动物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法律认识模糊;部分人员看到别人在朋友圈炫耀猕猴等宠物,心生攀比,亦购买猕猴。野生猕猴被国家列入二级保护动物名录,购买1猕猴即可能构成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购买猕猴者往往已触法律红线而不自知。

  三是犯罪成本低。2016年是我辖区高度重视打击破坏资源环境犯罪的首战之年,刑事政策偏重以教育为主、挽救为主,刑罚轻缓为主,多数为罚金1000元至2000元,威慑力不强。

  3.存在问题

  一是保护野生动物方法不够。大多数野生动物在侦查机关在案件办理中已放生,有少数案件中存在将送南京鉴定过程中,将青蛙放入冰箱全部冻死的情形。本来是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而打击犯罪的,却造成了野生动物资源的死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未能实现统一。

  二是证据采集固定水平不高。对于野生动物是否属于“三有”动物。目前存在将动物拍照后及时放生,将动物照片送交南京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的情形。部分动物,如鸟类不能仅仅凭照片作出鉴定,导致捕获鸟的情形因为确实缺少鉴定不能认定为犯罪事实。相关动物物证照片拍摄不全,由农委进行前期分类并作出认定过程,野生动物数量清点缺乏现场录像予以证实,客观证据未能做到确实、充分,无瑕疵。甚至出现几起不同的案件,送检照片完全一样的情况。比如在办理靖江市公安局孤山派出所移送的两件非法狩猎案件,两件案件中送南京森林公安送检的蛇照片完全一致,存在同一检材照片,在不同案件中使用的违法情形。

  另该院在办案中发现,猕猴扣押后的处置存在一定的困难。猕猴作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需要有饲养证的人才可以饲养,泰州动物园子的猕猴都是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提供的粮食都是根据登记的猕猴数量定量供应的,即使将猕猴送入动物园,新进入的猕猴往往不会被原有的群体接受,造成打斗死伤结果。只能还饲养在原来的地方。

  三是打击范围局限。主要依靠犯罪现场查获,全部打击直接实施捕捉的人,犯罪对象不够丰富;执法巡查地域主要围绕在派出所附近的城乡结合部,覆盖面不广;未能办理从源头到餐桌的链条式犯罪,对于辖区内经营野生动物的饭店未能深挖细查,犯罪黑数较大。

  四、污染环境罪

  我院全年办理污染环境案件7件,其中3件发生在泰兴,高港靖江各发生2件,海陵区未发生污染环境案件。有30自然人参与犯罪,涉及1个家庭作坊,15家企业,其中上市公司1个。从事居间介绍危废的1人。我院办理的污染环境案件全部为为对水体、土地的污染,泰州地区尚有查获大气污染案件,尚未查获以向地下深层灌注等方式污染环境的案件。

  1.主要特点

  一是发案情况相似。多为造成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群众举报,地方环保局移送公安侦查。如2016年6月18日古马干河出现大面积鱼死亡,群众举报至环保局,经查为泰州市今朝伟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泰州市和阳新材料有限公司、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排污所致。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厂污染环境案件,因周建刚报案而案发。周建刚在收购的华顺生猪养殖场(之前为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厂)后,突发严重皮肤病,医生答复和生活环境有较大关联。周建刚遂在生猪养殖场上钻孔,发现地下填埋了大量了化工废物。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将污水排放至通江河中,形成“牛奶河”,群众举报而案发。

  二是主要污染方式为直接排放、暗管排放、非法填埋。如陆秀莲经营的电镀作坊,未配套建设污染物防治设施,电镀废水直排靖泰界河;泰兴地区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将大量废水通过清下水管网排至通江河。部分企业甚至在厂房建设时就已经预设了排污暗管,真正实现了暗管建设与生产设施建设同时,暗管运行与企业生产同步。如江苏和阳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时,企业主李荷英即安排人在公司厂房内埋设暗管直通厂房北侧古马干河。有企业专门改造暗管,暗管不与排污池直接连通,而是设置接口,在需要排污时,用软管连通,不排污时则拆除软管,进一步加大发现查处的难度。如泰州新案阻燃材料有限公司将软管接到抽水泵将废液直接排至雨水管网污染古马干河。有企业将危险废物直接在厂区填埋。如靖江市侯河石油化工厂,违法经营危废人员张贵存在直接将危废予以填满的污染行为。

  三是存在危险废物非法处置产业链。虽然化工危废中含有大量有毒有害成分,但由于某些化工危废可以燃烧,制成熔化柏油的“烧火油”;部分可以调和制作防水膏。这些废料在现实中有着不小的需求。不法分子便将商机瞄准了化工危废,一方面主动寻找化工危废,以低价、免费甚至以收费的方式获得化工危废,一方面简单处置寻找买家,再次获利。化工危废企业免除了高额的危废处置费用,居间倒卖者获得不菲的不法收益,下游买家以低价获得了可以使用的废料,环境一方受损,多方收益,违法收益高,无指向明显具体的被害人,案发概率低,导致危废黑色产业链难以斩断、禁不绝。在案件查处中发现,甚至有专门的危废处置企业,也有参与倒卖危废的行为。

  2.主要原因

  一是黑色收益高。通过正当程序、途径处置危险废物是一笔不小的支出,部分企业利令智昏,即使企业自身有配套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也予以闲置,应付环保等执法部门检查,将企业生产中产生的危废向外环境直排;有些企业自身不具备危废处置能力,而交由有资质的处置企业处置费用较高达十几、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在暗管排放等方面动心思、想点子,索性偷偷向外环境排放;企业中的部分人员打起了危废的注意,将危废“变废为宝”,卖给无资质处理的人员,不仅免去了高额的危废处置费用,更能赚的一笔不菲的收入。

  二是处置能力弱。位于高港的泰州新安阻燃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年底随着公司生产量不断增加,废液量也随之增加,但是废水能力处置能力跟不上,遂将废液直接偷排至雨水管网进入古马干河。位于高港的江苏和阳新材料有限公司,2014年碳化硅生产量增加,企业废水处理不掉,通过公司预设暗管偷排,并将泰州市今朝伟业有限公司生产废水经管道注入和阳新材料公司一并偷排至古马干河。

  三是案发概率低。我们发现环境污染案件,因突发事件案发的比例占绝大多数,由日常执法巡查而案发的两家,占全部案件的28.5%,一个为家庭作坊,一个为已倒闭废弃的造船厂区。规模以上企业的污染行为皆因发生了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被群众发现并举报而案发,占全部案件的71.5%。

  3.存在问题

  一是准入门槛高。危废处置资质申领程序复杂,区域合法处置危险企业稀缺,处置危废产能缺口大,由于缺乏充分的市场竞争,处置费用畸高,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

  二是产品结构不合理。一些危废处置难度大,技术要求高。如长青公司生产的除草剂草甘膦,其产生的残液、残渣是国际公认的难以处置危废,发达国家几乎都已经不生产草甘膦,他们每年向中国进口大量草甘膦。产生的大量危废难以处置。

  三是打击力度不够。环保部门对规模以上企业执法巡查力度不大、方法不多、实效不明显。另外环保部门移送案件占该类案件的100%,反映出公安机关在主动发现环境污染案件的意愿不够强烈,被动办案,主动发掘环境污染案件的能力尚与群众的期待有一定距离,与全国环境污染案件中,公安机关直接查办的案件近40%的比例不相协调。

  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加大执法力度。以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对环境资源类犯罪保持持续高压打击态势。针对对于环境污染,加大对重点规模企业的执法巡查。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占据绝对比重,抓住了重点企业排污,就是牵住了防止违法排污的牛鼻子。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新司法解释规定,对于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直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因此要特别突出对有无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有重点的检查,办一批精品案件。打好人民战争,高度重视群众举报,特别是对群众反映的空气气味刺鼻问题要放在心上,查明原因。通过查办环境污染案件,增加人民群众的环境资源权益的获得感。针对非法捕捞水产品,建立健全渔政巡航执法体系,提高渔政船的巡航执法次数,扩大巡航执法的覆盖面。同时,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坚决杜绝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针对非法狩猎,加大巡查执法力度、扩大巡查执法范围。夏季是捕捉青蛙、蛇类动物的高发期,秋季是捕捉候鸟的高发季节,冬季是捕捉野味的高发季节。结合时间与地域特点,有针对性的对菜市场等区域进行巡查。不仅要加大巡查执法的频次,也要扩大巡查执法的范围,在更大犯罪内查办该类犯罪。注重链条打击。泰州地区非法狩猎案件的犯罪黑数比较大,不仅要重点打击直接实施狩猎行为的罪犯,还应深挖细查,除掉“捕猎、贩卖、餐桌”的黑色产业链条。

  二是加强法制教育。注重宣传。要以已办案件为反面教材,深入基层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让群众知晓盗伐、滥伐林木、电捕鱼、捕捉青蛙等行为会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画册、广告栏等多种形式,强化对社会大众的普法宣传,继续针对群众进行法制宣传,进一步扩大宣传受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常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形成共同守护资源环境、共同监督违法行为、共同抵制非法行为的舆论氛围。突出重点。有针对性的突出重点,对辖区内宠物店、饭店特别是主打野味的饭店,对渔民进行法制宣传,签署普法告知书、签订拒绝经营野生动物、拒绝电捕鱼承诺书,既实现一般预防,也完成主观认知证据的夯实,避免不教而诛。巡回审理。当前全市部分区域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高新区管辖,案件起诉、裁判均在高新区作出,对环境资源类案件实行巡回法庭审理,开到事发地点、田间地头等案件发生场所,最大限度地发挥审判的一般预防效果,真正起到惩治一件,教育一群、警示一片的效果。

  三是统一法律适用。厘清执法标准。根据《电力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精神 ,电力企业有权对危及电力设施的树木予以砍伐。该条款与《森林法》要求的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的要求存在冲突,使侦查机关面临执法困惑。对此,促成电力部门与林业部门的沟通联系,综合两部门规定,明确高压线下林木处理的条件及程序,形成易于执行的统一意见。坚持坚持宽严相济。一方面对于盗伐、滥伐的组织者严格依法进行惩处,对于多次盗伐、滥伐的行为人从重处罚;另一方面对受到蒙蔽、确不知情的雇员要区别对待,不能混为一谈,简单地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依法论处,防止任意扩大打击面。与侦查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中通报执法中的瑕疵,明确类案的取证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案件带病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四是注重环境恢复。对于环境资源类案件,不能一判了之,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注重审查环境恢复事项,并将该事项作为认定作案人员认罪、悔罪的重要依据,决定是否建议从轻处罚,并就加强行业监管、强化法制教育、促进环境修复等提出检察建议。要积极为林业部门与作案人员之间搭建桥梁,商讨环境恢复的办法、费用,由作案人员进行树苗补种,或由林业部门代为补种并向作案人员征收环境恢复费用,最大限度减轻盗伐、滥伐行为给环境造成的损害。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在量刑建议上要求被告人做好人工放流增殖工作,弥补渔业资源。对于污染环境案件,一方面对主动修复环境资源的作为重要的量刑参考,对于未主动修复环境的,与本院民行检察部门协同,做好环境公益诉讼,促成企业支付环境修复费用,并监督修复费用判决的执行。

  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环境资源案件课题组

  (陈融、李超、沈九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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