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泰州医药高新区检察院控申处以出现新证据为由,对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判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这是本院自组建以来成功办理的首例民事诉讼监督案件。
本院从虚假诉讼易发的借贷纠纷领域,突出易干扰诉讼的重点环节,主动调取法院部分民事案件卷宗进行集中检察,主动审查。结合审判过程中被告提出的抗辩以及举证情况,初步确定该案存在监督的可能。
2016年6月6日,王某夫妻二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李某借款85万元,借期半年。王某出具收条。同日,王某的父母及其经营的X公司对该笔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王某未能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王某曾向法院提出抗辩,即该借款合同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在李某的要求下,将另外一笔借款产生的高额利息转化成新借款,王某同时提供了银行账户流水,显示案涉的85万元借款从李某的账户转入王某账户后又立即转回头。高新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未采信王某的抗辩,最终作出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逐环节进行了检察调查。首先,厘清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其中关键的一点是,2016年6月6日,案外人孙某曾向王某的账户转入85万元,但是王某未能向法庭举证证明孙某的转账与本案存在关联。其次,经本院依法调查发现,当天孙某确实向王某的账户转入过85万元,但是王某迅速转出给李某。李某继续转给王某85万元,紧接着王某转给孙某,孙某又转给李某。这一连串集中的循环汇款并不符合真实借贷的特征,且王某的账户并没有实际增加85万元。为了得到关键证人孙某的证言,本院在调查清楚孙某个人基本情况后,到其居住的社区对她进行调查。在证据面前,孙某证实自己是李某公司的职工,2016年6月6日与王某发生交易的农行卡网银和UKEY并非其本人使用,而是出借给李某使用。再次,本院还依法调取了孙某的社保缴费信息,进一步证实了孙某是李某公司职工这一事实。至此,通过逐环节检察调查收集的各类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推翻原判决确认的事实,遂向高新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目前该案尚在法院的审查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