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食药安全检察行”专项活动的深入开展,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泰州医药高新区院及时对该区社区服刑人员中涉食药犯罪罪犯进行摸排核查,并对5名涉食药罪犯进行逐人见面、社区调查,发现其中1名人员有严重违反禁止令的情况,及时向区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
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某,因在加工牛肉时使用工业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同时禁止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罪犯李某某的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2月3日起,至2018年2月2止。4月17日,该院干警赴李某某加工牛肉的作坊进行实地调查,发现该作坊仍在生产牛肉。经与作坊内的2名工人以及李某某本人进行谈话,并到李某某原销售牛肉的地点开展走访调查后查明:罪犯李某某,在矫正期内无悔罪意识,几乎每天都在农贸市场销售牛肉,严重违反禁止令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撤销缓刑。
2017年4月21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院依法向泰州市司法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2017年5月19日,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李某某收监执行。李某某当日被送监服刑。
该案是该院开展“食药安全检察行”活动以来办理的第一起收监执行案件。